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因甲在校期间频繁违纪,班主任多次要求家长到校进行帮助教育,后家长将其领回家中教育。学校并未开除甲,不存在剥夺甲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情况。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二:①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甲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的父母作为受害人甲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甲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害人甲在校及放假期间,学校都告知学生及家长严禁孩子到江河、水库等地玩耍。甲的父母应根据自己儿子的年龄、智力状况,告知其子未成年人私自到河流、水库等处游泳存在的危险性,并教育和管理自己儿子不得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护下到河流、水库等处游泳。由于甲的父母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致使受害人甲与田某、刘某私自到水库游泳,发生事故。甲的父母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对甲溺水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②田某、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甲的溺水身亡他们二人也无法预见,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田某、刘某与甲共同游泳,存在事实上的牵连,从公平的归责原则及互助出发,田某、刘某应对甲的父母的损失予以适当分担;由于田某、刘某属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③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以属学校管理的时间及管理的场所为限。学生一旦离开校门,就不再属于学校管理的范围内。本案中,受害人甲于2016年3月25日就已被母亲领回家中居住生活,离开了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范围,发生事故时处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时间,故甲的死亡与学校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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