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
要解决本罪行政前置处罚与刑事责任判定的衔接问题,立法是根本。目前,我国对于二者的衔接方面的立法重视不足,现有立法内容仅能解决两种处罚衔接实践中的部分问题,而没有发挥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对于本罪来说,二者的衔接适用依然是个疑难问题。在具体立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制定专门规定衔接二者的法律,对衔接问题的各个方面再集中统一作出规定,同时对相关细小、具体的问题进行细化规定,由此才能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工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深化相关内容:
首先,制定程序规则。在完善本罪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规定时,可以参考侦查、起诉、审判这一套程序在时间衔接上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细化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案件移送的对象、移送程序、移送期间、对接部门、司法机关接收案件后的审查即反馈程序;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也能够使各部门、人员协调配合,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程序上无缝衔接。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的适用规则。在法律原则和实践惯例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下,需要更进一步强调刑罚优先原则的重要地位,将原则落实为具体规定并使之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成为多数,从而调整大部分衔接问题。对于例外情况也要做周全的考虑,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使原则和例外规定共同发挥规范作用,让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先后有序,科学合理。
最后,要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刑罚适用标准。目前,最新的行政法律法规经过修订,一般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表述放在总则或最后的责任与声明部分,使刑法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和兜底作用。但是,若在相应行政法律法规中,或是其配套实施细则中,增加与刑法及其解释相统一的构成犯罪的情形或标准,可以使对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依据更加直观,建立刑法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衔接机制
首先,设置专门部门进行对接配合。设立专门的部门,确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相应的衔接工作,无疑能够使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从案件移送到执行都能够更流畅。
其次,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流。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的关键。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以及移送操作都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判断、启动并完成。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后,可能还需要行政执法人员跟踪案件进展,结案后继续对违法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打造行政执法专业化队伍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开展学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的沟通交流,可以促进相关执法人员熟练运用执法所需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掌握法律法规最新动态,有助于更高质高效地完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工作。
最后,应当设置相应的衔接配套设施。在高度信息化的大环境下,行政、司法机关全部实行网上办案,将案件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平台,案件进展的每一个程序都能够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在跨单位、部门的案件对接中,案件移交形式也应该与时俱进,不能还停留在单纯转交纸质卷宗的传统方式上。采用技术手段将电子信息系统完成跨单位联合,在一定公开范围内实现全面的信息共享,不仅可以使案件移送置于信息化监督中,更能使目标案件在移送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能得到及时处理,提升衔接效率,进而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案件移送程序方面的全方位对接。
(三)设置监督和责任机制
首先,现有的监督部门应当坚持发挥其职能。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相应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执法。(1)政府监督。政府应该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主动有效的监督,可以定期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是否处理得当,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监督。(2)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应行使监督职权,对影响较大的、群众较关注的案件,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或争议焦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卷宗等方式监督案件的办理和执行;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3)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案件定期、分类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应该移送而未移送的,及时指导纠正。(4)监察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监察职能,对各部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到人。
其次,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工作的关键。因此,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鼓励、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主动依法办案、涉嫌犯罪案件积极移送,并形成良性循环。(www.daowen.com)
最后,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追究不应该仅仅依赖刑法中渎职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既不能构成渎职犯罪又不够予以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方式的惩罚,例如,按比例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的惩罚办法。合理的奖惩办法,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工作的重视和办案质效,使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更加顺畅。
伴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与高速发展,各种网络犯罪手段技术也层出不穷,基于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作出的要求也逐步提高,防范网络新型犯罪,不仅需要公检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努力,更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力协作。本罪的制定,目的并不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添加其义务,而是保护其利益以及维护健康的网络发展环境。通过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途径去预防本罪的发生,降低网络犯罪率,还需要更多的实践与改革。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陈兴良:《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
[3]刘艳红:《无罪的快播与有罪的思维——“快播案”有罪论之反思与批判》,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
[4]涂龙科:《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5]http://www.gov.cn/fwxx/bw/gjgbdydszj/content_2263007.htm,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日。
[6]http://www.donews.com/original/200912/525450a6141842d3bd5abe8a24967701.shtm,访问时间:2018年12月2日。
[7]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8/17/c_1121500651.htm,访问时间: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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