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前置原则对本罪判断的要求

行政前置原则对本罪判断的要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类原因,行政前置原则对于本罪的判断提出了如下要求:首先,在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刑事违法性判断前,应先判断其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如果不存在行政违法性,也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制,就不可将其行为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得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行政前置原则对本罪判断的要求

由于本罪关于行为人的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通过行政规章制度,对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相对明确的了解,否则会大大降低其创造性,使其在经营过程中畏手畏脚,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管理氛围。基于此类原因,行政前置原则对于本罪的判断提出了如下要求:首先,在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刑事违法性判断前,应先判断其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如果不存在行政违法性,也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制,就不可将其行为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得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其次,在有充分理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认定其具有刑事违法性还要进行二次论证,严格谨慎地判断其违法行为,避免刑罚适用错误,加重行为人的责任。这就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以下要求:(1)要严格审慎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不仅要评价其行政及刑事双重违法性,而且要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2)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酌情适用法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结合立法目的,尽可能排除该行为犯罪化,使判决更加符合情理,达到个案公正合理,实现刑法的谦抑性。(3)若确定该行为违反刑法规定,需要判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案件情况,尽可能适用刑事责任中的非刑罚形式,如训诫、责令赔偿等处罚形式。因为本罪本身就是过失犯罪,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相适应,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刑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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