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实践中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及防控对策

司法实践中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及防控对策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内外部控制措施均可以成为本罪作为义务的审查对象,进而作出刑法规范性评价。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系统、应用中开设布告栏系统,对其用户发布提示注意安全的相关公告,或者在布告栏中发布近期违法信息的处理,对用户进行警告提醒;面向未来,对于相同违法行为作出防范管理。因此,“其他严重情节”不应作扩大解释,其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前三项情形的危险性相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义务的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管理义务都有哪些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理解,但不可对其义务来源无限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内外部控制措施均可以成为本罪作为义务的审查对象,进而作出刑法规范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审查批准义务,事中实时监管义务,事后报告、删除义务三类。按照义务种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点:(1)正当合法地收集、使用信息,保护隐私、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如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2)信息审查、监管、保管及协助调查的义务。如《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第5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如果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5条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3)发布警告提示信息的义务。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系统、应用中开设布告栏系统,对其用户发布提示注意安全的相关公告,或者在布告栏中发布近期违法信息的处理,对用户进行警告提醒;面向未来,对于相同违法行为作出防范管理。(4)及时更新主机设施设备系统、确保运营环境安全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配置其硬件、软件,而且应当按照运营需求配置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维护其运营环境的安全,做好相应的防范管理和预警系统。

(二)入罪门槛焦点——“严重情节”的分析(www.daowen.com)

那么如何理解本罪所要求的“严重情节”?从目前的网络发展现状来看,网络信息膨胀,涉及隐私的各种信息充斥于整个网络空间,如果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过于细致的要求,会给其过大压力,导致矫枉过正,不利于网络的发展,因此行为人若要构成本罪,需要因为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对于本罪,刑法条文在最后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这就体现了一种立法技术,网络技术、信息交流等发展迅速,法律所列规定往往跟不上其变化的速度,因此不能单纯采取列举式去规定相应情节,必须通过设置“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条规定来防止法律漏洞。当然,此规定可能给予法官较大的解释空间,增强了其自由裁量权,一旦使用不当,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其他严重情节”不应作扩大解释,其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前三项情形的危险性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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