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争议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争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诉与公诉的衔接机制争议诽谤罪是一种亲告罪,即法律赋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是否进行控告的选择权。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对网络诽谤提出自诉的当事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又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争议

(一)自诉与公诉的衔接机制争议

诽谤罪是一种亲告罪,即法律赋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是否进行控告的选择权。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对网络诽谤提出自诉的当事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由于当事人的能力有限,加之使用网络人员的匿名性和较强的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力,单靠受害人自身很难甚至无法查明具体被告人身份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良好的保存。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诽谤罪”进行检索,发现近年来依然有很多诽谤刑事自诉案件都因自诉人的证据不足而被裁定不予受理,即使上诉也会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裁定,而不是要求公安机关为当事人提供协助。

因此,有学者建议法律完善自诉与公诉的衔接机制: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说是基于被害人自己对司法机关的请求,即使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应对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提起的公诉予以认可。当然这种公诉的前提是被害人同意或者自己主动请求,对此依然保留被害人的告诉权,即当没有达到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标准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行为人以诽谤罪提起公诉。(www.daowen.com)

(二)重复诉讼争议

民法刑法都保护自然人名誉权。但相关的两部程序法对被害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提起刑事自诉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与刑法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其立法目的不同,民法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对行为人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刑法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行为人要求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又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主要是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选择权,被害人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审理民事赔偿问题,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既然可以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先进行刑事诉讼,后进行民事诉讼。那么反过来是否也可以先进行民事诉讼后进行刑事诉讼?因而有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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