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诽谤:虚假信息散布、名誉损害案件

网络诽谤:虚假信息散布、名誉损害案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网络诽谤是指借助互联网络这一媒介工具进行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网络诽谤:虚假信息散布、名誉损害案件

(一)网络诽谤的基本概念

根据汉语词汇释义:“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诽谤”是以不实之词毁损他人。结合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可知,诽谤罪即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网络诽谤是指借助互联网络这一媒介工具进行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网络诽谤的发展现状

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网络诽谤”和“一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54个结果中发现,自2013年9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公布以来,网络诽谤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网络诽谤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趋势在近几年里仍有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在浙江省和广东省发生较多。如图11-1、图11-2和图11-3所示。

(三)网络诽谤的典型案例

1.秦志辉诽谤案

秦志辉诽谤案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施行以来全国首例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案件,也是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1]检索出如下基本案情:

图11-1 案件数量 (单位:件)

图11-2 裁判数量 (单位:件)(www.daowen.com)

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1月27日,使用新浪微博捏造“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事实并散布,后经网友举报,新浪公司判定上述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海迪亦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澄清声明。被告人秦志晖又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新浪微博再次发布有关上述信息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转发20余次,引发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被告人秦志晖明知罗援系军人,于2013年2月25日使用新浪微博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被告人秦志晖明知“杨澜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被告人秦志晖在信息网络上看到了“兰和被老女人包养”的不实信息后,将上述信息篡改为“兰和被老女人周某某包养”,并于2013年7月至8月间使用新浪微博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累计被转发9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兰和的负面评价。

图11-3 案件分布 (单位:件)

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万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诽谤多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诽谤多人,并不要求诽谤其中每一人的行为均单独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辉利用信息网络,以“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3种行为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中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系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2.容城艾滋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诽谤罪作出解释之前就已经发生过很多典型案例,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属艾滋女案,该案反映了网络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网络诽谤行为打击的紧迫性,本文通过新浪新闻[2]和北大法宝[3]检索出如下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勇猛与被害人闫某于2008年结识并恋爱同居,后2009年6月闫某提出分手。同年8月,杨勇猛心生恨意将两人同居期间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制成宣传单,以闫某的居住地为中心向周围进行散发,杨勇猛还以闫某名义多次向闫某的亲朋好友发送闫某的裸照及侮辱性语言文字等,公然泄露闫某的隐私,严重影响闫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同年10月,杨勇猛以闫某名义开通QQ、博客、撰写网帖,上传闫某裸照、视频截图和录像,还编造闫某被其继父强奸、在北京当“小姐”卖淫、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除此之外,杨勇猛还公布了自己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捏造其号码持有人为闫某的嫖客等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至2009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网页15.7万篇,相关新闻约6420篇,相关视频735个。这给闫某及其家人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同时也对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这不仅严重损毁了闫某的人格和名誉,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还给被公布手机号码的受害者带来了很多麻烦。2010年4月9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2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3年。

3.王帅帖案

因为诽谤罪与人的言论和文字紧密相连,因而当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时,会让人联想到古时候的文字狱,而王帅帖案实属典型的“当代文字狱”案,本文通过新浪河南检索[4],总结出如下基本案情:

上海工作的王帅于2009年2月12日在网上发布《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后网易、新浪、搜狐雅虎等都将帖子放在首页。2009年3月6日,灵宝市刑警队员以王帅涉嫌诽谤为由,跨省追捕到上海,将王帅带回羁押拘留共8天,后因王帅家人与政府达成协议才获取保候审,于3月19日经批准而返回上海工作。之后,多家媒体、网络对王帅发帖事件进行报道,直到2009年4月15日后,灵宝市政府和公安局才承认跨省抓捕发帖反映问题者的错误,解除对王帅的取保候审、撤销案件,并派专人赴上海当面向王帅本人道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按国家赔偿法对王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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