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分析,非法集资类的罪名在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高发。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种向金融机构的逐步异化,已经严重脱离了传统意义上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的轨道,这种异化的平台潜在的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风险极高。
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千变万化的表现形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适用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处理有关这些新业态、新模式的违法犯罪时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的条件、限制。从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来分析,非法集资类的罪名在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高发。根据第一网贷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基本正常平台1367家,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问题平台等累计4190家,占全国P2P网贷平台7684家的54.53%,“千顺”互联网金融现代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风险池的风险预警平台6549家,占全国P2P网贷平台7684家的85.23%。[1]
P2P网络借贷发源于欧美国家,在我国,自2011年以后,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开始大幅度增加。但是我国的情形与国外又有较大的不同,在我国,大量的P2P网贷平台已经背离了信息中介平台的定位,大量平台虚假信息、自融等问题不断,甚至有平台开展担保业务,变成实质上的担保公司。更有甚者,部分平台通过吸收资金,逐步异化成为一种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种向金融机构的逐步异化,已经严重脱离了传统意义上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的轨道,这种异化的平台潜在的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风险极高。面对P2P野蛮生长的现实,面对这种复杂严峻的情况,仅仅依靠加强行业的自律和严格行政的监管已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我们必须从刑法的角度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审视,划清红线,定分止争,才能有效解决P2P网贷平台的各种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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