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套路贷多罪合并定罪执行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套路贷多罪合并定罪执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罪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增加“套路贷”犯罪成本,发挥法律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强制作用,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套路贷多罪合并定罪执行

网络“套路贷”的犯罪流程通常涉及多种犯罪,根据其犯罪手法不同,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也不同,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根据《上海市工作意见》《浙江省指导意见》中对“套路贷”的释义和规范,对网络“套路贷”的防治提供了相同的思路。总结网络“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能够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机关辨别民事借贷与“套路贷”的能力,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厘清案件事实、认定共同犯罪、实现同案同判有着重要意义。

网络“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软暴力手段催收债款或者虚假承诺以新债还旧债,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罪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滋扰、纠缠、哄闹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除此之外,基于网络“套路贷”团伙作案的特性,将协助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等认定为共同犯罪。对于网络“套路贷”犯罪刑法应当严厉打击,应当让人们认识到网络“套路贷”不只是简单的民事借贷纠纷,而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增加“套路贷”犯罪成本,发挥法律的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强制作用,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