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需求量旺盛
银行借贷业务覆盖不足并不会压缩贷款的需求量,相反,正是因为缺乏正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渠道,才滋长了大批不合规的民间借贷平台的出现。
首先,对于受害者——以大学生和初入社会的青年人为主。根据中国校园市场联盟[10]等联合出品,由华东政法大学新媒体数据研究所提供学术支持的《2018中国大学生网络生态和消费行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数据表明,89.63%的大学生的生活来源依靠家庭供给,其中完全依靠家庭供给的占37.97%。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来源都是依靠父母给予的生活费,初入社会的青年人劳动报酬不高且工作不稳定、日常开销较大。受害人的经济来源单一,经济能力较差,本身资金不够充足,又难以获得正规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青年群体没有渠道学习金融理财知识。其次,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学生就应当“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分散精力于与课业不相关的方面是不务正业,凭借成绩取得奖学金才是正途”等,一方面,这反映出我国对金融理财教育的忽视,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这种恶性循环。也有人认为大学生可用资金有限、经验缺乏、无财可理,许多家庭不支持将有限资金投入金融证券市场中去。同时我国的教育体系中也缺少对金融知识、投资理财方面的教育,除了家庭中从事金融行业或者选择经管类专业进行学习外,很多高校并没有将投资理财教育正式列入大学生的课程体系当中,即使是经管类的学生也没系统学习过关于投资理财的课程,尤其集中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上,更多的是为了应试,对于实践性教育活动更是少之又少,但显然,投资理财的实践教育更重于理论教育。所以,我国的青年人难以凭借一己之力获得“第一桶金”,所以只能依赖单一的家庭支持。但客观上,青年群体又有强烈的消费需要。青年人的消费一般包括3个方面: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型消费(衣食住行)、单纯享受型消费(奢侈品消费)和为生产活动投入型消费(创业、培训)。《报告》统计,2018年中国大学生消费市场总规模达9449.98亿元,基础消费(餐饮零食、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5428.12亿元,月人均1902.6元;享受型消费(文化娱乐和电子产品消费)总规模931.44亿元,月人均148.54元;生产投入型消费(教育培训)总规模381.81亿元,年人均1959.06元。另外,青年人的消费观念较传统观念发生了转变,普遍能够接受超前消费,网购产业的兴旺发展也为超前消费推波助澜,传统电商平台推出的诸如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等消费分期贷款对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借贷业务覆盖范围不足
大学生信贷业务现如今没有被覆盖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内。事实上,在2004年9月,金诚信用和广发银行就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张大学生信用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大学生借贷市场,2010年前,大学生是信用卡的重要发放群体。但由于当时银行对大学生信用卡规划不合理,导致各大银行对大学生信用卡业务盲目扩张,出现了大量的睡眠卡等问题[11],另一部分原因是当代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很多大学生缺乏契约精神,出现了部分恶意透支现象,造成了呆账、坏账,打击了银行办理大学生信用卡的积极性,造成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停滞。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禁止了向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对于向已满18周岁的无固定收入、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需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并取得其书面同意。2011年中国银监会通过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更加严格规范了对学生发放信用卡的条件,不得超过两家银行对同一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学生信用卡也不得进行超限额使用。该办法出台后,各银行机构逐渐退出了校园贷市场。校园再次变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片“蓝海”,各种借贷平台开始露头填补市场的空白。
网络“套路贷”的受害者多为青年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与学生处于相同的尴尬境地中。无法提供担保、收入不高、个人征信较低,很难申请得到银行提供的贷款。银行在小额借贷和大学生借贷方面业务覆盖不足,给予了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贷款发展的空间,直接导致了网络“套路贷”的猖獗。
(三)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
自从银行产业逐渐退出这片市场后,网络借贷平台伺机而动,抓住机会填补市场的空白,但作为新兴经济现象,缺乏相应的规制,网络借贷平台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无序竞争时期。为招揽客源,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着无抵押、低利息等虚假宣传。从表象看,网贷平台宣传的利息低于银行,但实际存在着许多隐形利息,或巧立“手续费”“服务费”甚至“违约金”“逾期费”“平台管理费”等各种名目拦截借款。为了追逐利益,打法律的擦边球,很多网贷平台本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网贷平台参与到借贷关系中,逐渐发展成为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违反了网贷平台的服务性质。但是在我国网贷大环境中,既缺乏法律规制的约束,又缺少行业规范作为引导,网贷平台的发展仍处于资本积累的原始时期,单纯关注资本变现,缺乏健全的发展模式。
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缺乏制度建构,网贷平台对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审核缺乏。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快速放贷,网贷平台不会去审核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有还款能力,也不对双方借款合同的履行进行严格监管。例如借贷宝案件中,借贷宝只负责提供信息交换平台,借贷双方选择缔约对象完全凭借自己对对方信息的把握,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极大。网贷平台内的信息交互制度缺乏,各网站间信息不流通,导致出现借贷人在不同平台借款,出借人通过此举不断垒高债款,最终使借贷人无力偿还。(www.daowen.com)
(四)征信制度不完善
我国主要由银行进行征信活动,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被记录者的姓名、证件号和婚姻情况等基本信息,信用卡贷款、住房贷款等信贷记录以及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4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是在被记录者办理信用卡、缴纳税款后才开始记录的[12],所以,在大学期间大部分人的消费活动没有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青年人缺少银行的征信信息,不能证明自己的信用能力,被列入金融机构的“白名单”,自然就难以取得银行的贷款,因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民间机构的征信处于起步阶段,各征信机构间没有实现信息交互,譬如芝麻信用上对于用户消费情况综合信用的评价只能用于在蚂蚁借呗平台进行小额贷款服务,无法作为其他平台的信用评价标准。腾讯信用分用于开通微粒贷和易信车贷。民间机构的征信业务基于其原本业务的不同有不同的偏向性,没有统一的征信标准,得出的评价也各不相同,很难实现不同平台间信息的交互。犯罪分子利用平台之间缺乏信息交换的漏洞,在借贷人资不抵债时,“推荐”其到其他平台上进行重复借款,以新还旧。网贷平台也难以审核借贷人的还款能力,导致本不具有还款能力的借贷人陷入债台高筑的绝望境地中。综合来说,因为我国征信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导致了在传统金融机构借贷不便利,另一方面,造成在网络借贷平台上信息交流不通畅。
(五)行政监管不健全
在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办法》)出台前,网络借贷平台不需要任何资质便可进行经营活动,风险极大。《网贷办法》的出台对网贷平台进行了初步规制,要求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网贷平台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备案后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原定在2018年6月各地方敦促网络借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现已过期限,备案登记制度的进程实质性延期。网络借贷平台的国家监管力度缺少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缺乏退市机制和法律后果规定,对网贷中介机构的发展规制不甚完备,很多不合规、经营不善的网络借贷平台仍存在,最终变成了网络“套路贷”犯罪的温床。
(六)侦查、司法难认定
网络“套路贷”犯罪具有网络犯罪的普遍特点——隐蔽性强,网贷团伙通常以个人名义联系受害人,与之签订不实的借贷合同,将案件伪造成“民事借贷案件”,因为受害人法律意识和借贷风险意识差,面对远高于借贷本金的欠款,很多人难以认识到自己被“套路”了,只能糊里糊涂地去还债。如此所造成网络“套路贷”犯罪黑数较高,也增加了侦查人员的侦查难度。混淆了民间借贷纠纷与犯罪活动,也导致了在“套路贷”犯罪刚刚浮出水面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难。因为“套路贷”犯罪所具有的团伙性特点,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一个犯罪团伙少则三五人,多则数十人,甚至数百人,涉及众多受害人,案情复杂,司法机关需要面对大量的证据信息材料,厘清案件过程和法律关系,梳理每个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和在犯罪团体中的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