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套路贷特征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套路贷特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研究以上诸多案例,笔者归纳总结出了以下网络“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以利于把握其普遍规律。在浙江破获的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中,温岭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达103人。兰州警方抓获的特大“套路贷”团伙的作案窝点在浙江瑞安、金华两地。在包头市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套路贷”犯罪后进行统计,受害人在包头市已达到数千人,然而,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的受害者还不到100人。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揭示套路贷特征

通过研究以上诸多案例,笔者归纳总结出了以下网络“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以利于把握其普遍规律。

(一)组织结构团伙化

通过对各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打击网络“套路贷”所公布的信息进行研究发现,网络“套路贷”犯罪多为团伙作案。在浙江破获的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中,温岭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达103人。[4]2018年5月重庆警方破获的特大“套路贷”案件中,落网的犯罪嫌疑人达290余人。[5]浙江临海警方打击的网络“套路贷”犯罪有3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6]从警方通报中可以得知,“套路贷”公司实则为犯罪集团,有着严密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层级划分和清晰的人员分工。组织架构包括核心成员、个人信息收集人员、设置套路的人员、负责收付款的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业务人员。[7]

(二)受害人年轻化

从诸多案例可以得出结论:网络“套路贷”的受害者集中于未成年人、大学生和刚进入社会不久的青年人。这些年轻人接触互联网的概率远高于其他群体,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原住民”,他们对互联网信息的依赖程度和信任程度也相对其他群体较高,但缺乏生活经验,容易跌入不法分子设计的圈套中。另外,青年人的经济来源单一,经济基础薄弱且自身缺乏风险防控能力,再加上其消费观念理财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成熟,在遭遇到一次圈套后,不能及时寻求他人的帮助,很容易陷入犯罪者的循环套路中去,导致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犯罪团伙年轻化、专业化

因为网络“套路贷”犯罪需要借助网络联系目标,要求犯罪人员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熟悉程度较高,所以犯罪成员呈年轻化的趋势。根据2017年8月,上海开展“套路贷”专项打击行动,32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被提起公诉。在这32人中,80、90后有25人,占78.1%,其余7人为70后。这些年轻人学习能力强,犯罪团伙会进行相关的“套路”设置和金融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了犯罪的专业性和反侦察能力。

(四)犯罪区域广泛化

与传统方式“套路贷”多集中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不同,网络“套路贷”犯罪的分布区域广泛,甚至在一起案件中,有多个不同省份的团伙联合作案,突破了传统“套路贷”犯罪地域范围的限制,扩散到了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抓捕工作往往需要与全国不同省市的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www.daowen.com)

重庆破获的特大“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警方捣毁的窝点多达70余个,散布于重庆、成都、广州、汕头、三亚等地。兰州警方抓获的特大“套路贷”团伙的作案窝点在浙江瑞安、金华两地。浙江温岭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案的作案地在福州。2018年7月广州天河警察抓获的“套路贷”犯罪人员来自吉林、浙江、广东等地。[8]

(五)犯罪手段欺骗性强

一般受害人多是利用网络借贷进行消费、短期投资等,一开始的借款数额不大,多是几千,但欠条上所写的借款数额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虽然打着低利息、无抵押的广告,但通过巧立各种名目,如手续费、逾期费、中介服务费、续期费等,实际利息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中,小林借1500元还3000元,大二女生校园贷案件中杨帆借3000元还5000元,大学生手机回租贷案件中受害人借1600元还1万元。虽然借贷人的借贷费用较小,但最终的欠款数额却是其几倍甚至几十倍,完全不符合借贷人宣传的低利息的特点,反而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堪比“高利贷”。

(六)犯罪黑数大

由于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犯罪,扩散范围极广,一起网络“套路贷”的受害者就多达数百人甚至千余人,但是报案人数却寥寥无几,甚至在警方立案侦查后仍有许多受害人不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在包头市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套路贷”犯罪后进行统计,受害人在包头市已达到数千人,然而,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的受害者还不到100人。[9]

一方面,因为网络“套路贷”犯罪采用各种软暴力手段催收欠款,经常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受害人甚至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往往会拒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即便案件东窗事发,公安机关也难以联系到受害人。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一般只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很多受害者掌握的证据不足,难以支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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