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套路贷发展趋势及防控技巧

网络套路贷发展趋势及防控技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套路贷”是一种近几年来产生的新的犯罪现象,高发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其中“校园贷”因其发生在未成年人及大学生等弱势群体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7月第一家互联网“校园贷”平台出现,2015年“校园贷”平台发展达到顶峰,共有108家。[3]综上,《校园贷管理通知》对于“校园贷”的规范和网络“套路贷”犯罪的遏制作用明显,但网络“套路贷”犯罪仍在频繁发生。

网络套路贷发展趋势及防控技巧

“套路贷”是一种近几年来产生的新的犯罪现象,高发于上海、浙江、江苏等地。[1]“套路贷”犯罪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2017年10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作意见》)中。[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总结得出“套路贷”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套路表现为: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强立债权、强行索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逐渐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结合,一方面形成了新兴的网络借贷产业,填补了我国小额借贷业务的空白。另一方面却也滋生了新型的犯罪模式——网络“套路贷”。犯罪人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或者P2P平台发布极具诱惑性的虚假贷款信息吸引借贷人签订电子借贷合同,在合同中设置较短的还款期限等苛刻条件故意使借款人违约,并通过电子欠条,约定虚高的与实际不符的贷款数额。犯罪人在借款人违约后通过各种软暴力手段催收债款,要求借款人在不同借贷平台上贷款,签订新的数额虚高的贷款欠条,以“新债偿还旧债”的方式垒高债款,使得本是小额贷款却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多,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www.daowen.com)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浙江省指导意见》)中认为“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是“套路贷”的表现形式,而网络“套路贷”是在“套路贷”的基础上变种发展衍生的产业,变种之后的网络“套路贷”表现形式多样,与众多线下产业相结合,花样翻新,使得网络“套路贷”组织更为严密,隐蔽性更强且影响范围广、危害大。其中“校园贷”因其发生在未成年人及大学生等弱势群体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13年7月第一家互联网“校园贷”平台出现,2015年“校园贷”平台发展达到顶峰,共有108家。在2016年4月出台的《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校园贷管理通知》)开始整顿校园贷市场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底,有47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园贷市场,其中有28家平台宣布关停全部业务;19家平台选择转型,改变其服务群体。全国还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主要为消费分期平台和P2P网贷平台。其中,21家平台专营“校园贷”,53家平台缩减业务范围,拓宽市场,将服务范围扩展至白领人群等年轻人。[3]综上,《校园贷管理通知》对于“校园贷”的规范和网络“套路贷”犯罪的遏制作用明显,但网络“套路贷”犯罪仍在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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