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有效防范网络作弊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有效防范网络作弊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会计资格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都发布了相关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网络进行考试作弊的通知。因此,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刑法应当与时俱进的研究社会中的新犯罪问题,成为惩治新型犯罪、灰黑犯罪的有力武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考试作弊行为涉及范围大、社会危害广,必须严厉予以打击。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有效防范网络作弊

目前,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会计资格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都发布了相关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网络进行考试作弊的通知。综上,利用互联网和无线设备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考试作弊的活动已经成为良好的考试环境、安全的考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社会活动的重大威胁,再加上网络作弊自身所具有的危害覆盖面极广的特点,如果不及时采取各种相关的措施,就会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利用相关刑法法律对网络作弊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是应有之义,但是毕竟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利用网络进行作弊的行为既要有刑法惩戒手段进行宏观层面的规制,也需要相关行政经济类的法律法规、多元化的预防措施和各管理部门协调合作等综合性的刑事政策手段。

(一)加强考前思想教育工作和媒体舆论宣传活动

随着考试作弊团体化经济利益的驱使和网络技术手段不断发展更新,利用网络进行考试作弊的现象屡屡发生,要遏制众多网络作弊行为的发生,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相关政策,只有预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才可能更好地将绝大多数的作弊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3]政府和相关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宣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加强诚信教育,从思想源头杜绝考试作弊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广大考生诚信考试、遵纪守法和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法律后果的思想宣传教育,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考生能够自觉做到“干干净净”进考场;其次,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格监考的培训,改进原有监考、巡考工作方式的不足,构建考试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有机制度,使其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意识使命感,在对传统作弊进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不断地提高对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等进行作弊活动方式的识别能力;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的舆论作用,利用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例进行正面宣传,特别是对利用网络作弊的案例进行批评教育,引导社会舆论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的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安全、良好的考试环境。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协调”的多元化管理体系,加大技术化打击

如前所述,要在网络作弊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管和防范,就必须加强政府部门、相关考试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的协调性和合作的密切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协调”的多元化工作机制,促进打击网络作弊的联动体系的构建,维护阳光考试、诚信考试的良好秩序。

首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须采用考试过程摄像头全覆盖的模式,增强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管效率,不仅对试卷印刷、运输、保存等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而且更要对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试周围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考试过程中危害考试秩序的各类作弊行为。对于突发性的考试作弊行为,应当提前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实施方案,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准备工作,为考试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良好环境。其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为相关考试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供高科技技术支持,协助依法打击利用无线电进行考试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加强监测,设置完善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对可疑信号进行监测和分析,对擅自使用无线电及违法发射的无线电信号应当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解调、压制、追踪信号源,精准定位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作弊、破坏考试正常秩序的作弊电波,并在考试前及时予以打击,防患未然。最后,公安机关负责在考试过程中的周边环境治安、交通消防等保障安全工作,加强对考场的巡逻工作和治安工作,重点排查考场附近是否有无线发射、接收装置的车辆及可疑人员,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对查获的作弊器材进行依法收缴,对现场查出的作弊人依法予以询问、拘留等。

(三)完善对作弊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管及违规执法人员的惩戒制度

网络作弊行为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无线电子设备完成数据的传输,最终实现在线作弊,诸如无线电耳机、微型摄像头、信号接收器等无线电子设备是网络作弊的主要犯罪工具。我国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即实施的是特许经营,未经行政许可不能从事该类经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行业监管的不力,该设备设施作为灰色产业在市场上仍大量存在,导致相关作弊器材在市场中并非难以购得。因此,加强对无线电设备生产者的动态监管,对经营者的常态检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以制度化手段坚决处罚、取缔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主体,净化相关市场,实现该行业的制度化、秩序化。对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对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详细列举生产许可种类清单,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予以惩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整治。另外,及时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失职惩戒机制,对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懒作为、包庇行为等依法进行惩处,提升执法人员的意识和素质。(www.daowen.com)

(四)刑事法律背景下“互联网+作弊”的规制

“互联网+”是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是网络技术支持下的“互联网+各行业”,两者并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从而创造出新的发展生态。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考试作弊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上线下,层层分工,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入罪进行了规定,将国家考试的相关作弊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但是,诸如网络散布考试作弊信息,网络制造、兜售考试作弊图纸、器材的行为缺乏规范的刑法规制,例如,司法实践中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部分兜售作弊器材的行为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刑法应当与时俱进的研究社会中的新犯罪问题,成为惩治新型犯罪、灰黑犯罪的有力武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考试作弊行为涉及范围大、社会危害广,必须严厉予以打击。但是,考试作弊毕竟不是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及我国长期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要求网络作弊行为的刑事处罚应当严格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网络作弊行为,可以适当扩宽考试作弊行为入罪的范围,将涉及网络作弊的相关行为均纳入刑法典的内容,明确网络作弊相关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罪名设置上,应当充分发挥“情节犯”“但书”等刑事立法技术手段的适用,降低网络作弊行为的入罪标准,并通过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配合发挥相关罪名的作用。在对网络作弊行为的刑罚方面,应当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精神,刑罚设置应当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加大管制、拘役等在网络作弊刑罚上的适用,降低自由刑的惩罚标准。另外,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网络行业相关主体的动态,对网络相关主体拒不履行监管责任,为互联网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予以坚决处罚。

【注释】

[1]《广东高考最严处罚“提高作弊成本”,作弊器销售惨淡》,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8086392.html。

[2]廖伟伟、伏金玉:《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处置:法律性质、制度安排与立法完善》,载《重庆高教研究》2018年第6期。

[3]陈瑶:《防范普通高考考试作弊的策略研究》,载《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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