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我国刑事政策规范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我国刑事政策规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体系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网络空间兴起发展,极大促进了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和挑战。网络空间安全(以下称网络安全)事关人类共同利益,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关各国国家安全。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是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我国刑事政策规范

(一)我国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体系

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网络空间兴起发展,极大促进了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和挑战。网络空间安全(以下称网络安全)事关人类共同利益,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事关各国国家安全。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是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阐明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指导中国网络安全工作,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制定本战略。”[19]

2.《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强调“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包括:

“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动态、综合防护理念,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全方位、全天候感知移动互联网安全态势,不断强化移动互联网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空间安全技术和标准应用。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大数据安全等网络安全标准,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层级、保护措施。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摸清家底、认清风险、找出漏洞、督促整改,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完善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通信内容、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行为,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督促移动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用户服务协议和相关承诺,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更加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非法网站、恶意软件等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秩序。

“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坚决打击利用移动互联网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造谣诽谤、电信网络诈骗、攻击窃密、盗版侵权、非法售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赌博、传销、非法集资、淫秽色情、涉枪涉爆等违法违规信息。”[20]

(二)我国网络暴力的立法现状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而且成文法位阶较低,尚未形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专门法律,有关条文分布较为分散,在规制网络暴力现象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和不足。

1.根本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www.daowen.com)

2.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91条之一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4条、第44条、第4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53条都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法规方面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6条对于互联网传播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暴力内容有明确禁止的规定。

4.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方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52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文化部的《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第7条,《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第28条,《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一批违法网络游戏的通知》以及公安部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尚不明确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5.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方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5条、第26条以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都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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