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出现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既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因素也包括公民自身的心理原因。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尽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都对网络暴力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特点,参与者众多,而且行为定性困难、法不责众等原因,很难实现对每一个网络暴力的参与者进行处罚。同时,由于受害人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不会追究网络暴力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1.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不完善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总结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的立法规制并不完善,虽然规范性文件众多,但是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定义且法律位阶不高,难以对网络暴力行为起到应有的威慑力。首先,宪法由于其根本法的性质,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定较为模糊;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虽然对网络暴力行为本身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将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罪名纳入刑法,这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的惩处;最后,我国现阶段有关于网络暴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其中大部分是由文化部、公安部颁布,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定较为分散,由于颁布主体不同,内容上存在重合,且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导致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威慑力以及惩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刑法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规定,只对侮辱罪、诽谤罪加以定性,相对于现阶段网络暴力的发展情况,远远不能完全将网络暴力的多种形态都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下。
2.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过于模糊
截至目前,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义,这就给司法实践活动中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造成一定的阻碍,目前都是将网络暴力行为按其侵犯的法益进行惩罚,这样就弱化了公民对于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型违法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另外,对于网络暴力定义的模糊,导致对于网络暴力行为认定的标准同样不清晰,加之网络暴力行为本身隐蔽性强,取证不易,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大量的网络暴力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同时给广大网友一个错误的暗示,导致其在网络生活中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这就间接地促使网络暴力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发展。
总之,虽然网络暴力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规定之中,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以追究全部网络暴力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更严重的是,这种漏洞会带给网民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网络暴力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网络暴力现象更加严重。
(二)网络监管不力
1.政府管理主体复杂
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处理,主要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调查,协同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处理。虽然多部门联合行动可以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查处打击力度,但由于各部门行政级别不同等原因会导致网络暴力惩处效率低下等问题的产生,多主体共同治理网络暴力无法在第一时间针对网络暴力内容的传播进行有效控制。(www.daowen.com)
2.社会监管力量缺失
互联网应用的普遍性,导致整个互联网的体量过于庞大,政府运用自身权力对网络暴力进行监管和打击,在现阶段我国没有设立任何互联网专门监督管理机构的前提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非常困难,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暴力涉及广泛的言论自由问题等原因,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打击,力度过大会导致网络参与者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即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力度过轻又达不到监管的效果,所以政府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困难重重,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参与治理的理念处于边缘化,相关自治组织虽然在规制网络暴力方面有所成就,但是其参与者的立场始终不能像决策者一样对网络暴力进行实质上的监管,自治组织与职能部门的沟通不畅,导致对网络暴力监管不全面、惩罚不及时。
(三)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的实质是一种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由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网民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以及传播权,不得不承认的是,互联网这个平台确实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方便的平台,但是与此同时,却忽视了其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甚至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就是网络暴力矛盾之处。从网络暴力犯罪的实质来看,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权利意识的膨胀和义务意识的紧缩,两者未能实现有效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
同时,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法律意识薄弱,对于网络暴力实施者,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的参与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网络语言攻击行为、人肉搜索的行为以及传播网络暴力内容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四)心理机制不健全
1.道德标准模糊
网络暴力中的网络语言攻击,即狭义的网络暴力往往被视为是道德语境下的一种集体狂欢。在行为人眼中,网络暴力的受害人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污点、瑕疵,对受害人进行的人肉搜索、侮辱、诽谤乃至于恐吓都是在进行一场道德上的审判,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手段。[18]这种以网络暴力为手段的道德审判方式,所依据的道德标准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道德标准不同于法律,并不能为人们提供一个标准的确定的行为规范,尽管道德标准是被全社会所认同的,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道德还属于人们内心的一种主观的判断。首先,道德标准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尽管一般的道德标准被全社会所认同,但是其具有模糊性,在具体实践中的遵守往往难以解释,而且,基于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个体的主观道德标准并不统一,这就导致一部分人基于自己的道德立场去抨击其他人的所谓不道德行为,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其次,道德标准的要求往往高于法律的要求,就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来看,事实上并不是每个人都遵守道德要求,我们提倡遵守道德,但并不要求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要做到,而且违反道德并没有像违反法律一样存在一套成熟的惩罚机制。
2.从众的心理
互联网的魅力在于其巨大的信息量,而庞大的信息量又是建立在网民参与的基础之上。互联网庞大的用户群体是滋生从众心理的温床,在互联网匿名的机制之下,网民的自我约束力急剧下降,将法律与道德丢弃在一边,丧失了基本的判断能力,或者是懒得进行判断,就直接对网络中传播的内容进行批判或是转发传播。这种从众心理对于网络暴力的参与者更多的是虚拟世界进行的一种自我发泄,他们通过对他人隐私的非法曝光、不负责任的语言攻击以及对含有暴力内容的图片、视频、游戏的追捧和传播来释放自己,获得一种类似于找到组织后的社会融入感。其实有些时候,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施了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因为,网络上这样做的人很多,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出现致使网络暴力的发展越来越难以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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