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加快以及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如何以法律的视角规制网络涉黄成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述法条分析可见,目前我国对该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化,尤其对一些具体涉黄形式以及惩罚的机制缺少具体化规定,不足以对其做到更深层次的规制。这就需要对如何把控以及法律规制的方式进行探讨。
对互联网涉黄问题进行规制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是中华民族公序良俗的体现。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几乎毫无保留地、迅速地在网络中传播,如果对其涉黄信息不加以规制,将会对网络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尤其是对青少年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未健全的价值观念。基于缺少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制,在制定法律规范前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难度在于如何把控规制力度,做到精准打击,遵循比例原则,打击的力度需要结合实际以求顾全大局。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要精准界定涉黄的定义,以及其带来社会危害性的界限点,如电影分级制度、未成年上网监控的措施等,有所筛选的禁止与打击,切不可不分界限的地毯式打压。
(一)加强立法规制
立法作为最高层次的规制级别,在规制网络涉黄方面应起到把控大方向以及具体的惩罚机能。在现有法律基础上,为适应网络发展,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情况。首先,应增加对涉黄行为的具体界定,补充现有法律尚未纳入规制的网络涉黄行为。将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化,将网络犯罪作为一个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其次,刑事司法活动标准化:对涉黄网站、淫秽直播的影响范围、涉案人数、违法所得、传播或转播的次数进行计算,结合司法解释精准定罪。网络色情直播不能按照传统的违法所得标准进行计算,因其存在流量、点击量、虚拟货币等不可直接转化的形式。最后,对违法的责任主体应当严厉处罚,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互联网领域的行业,对平台经营人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从行政与刑法的结合方面入手改善互联网涉黄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不应当或不宜介入的时候,就需要发挥行政法律的作用,通过行政法律的规制来填补刑事惩治的空缺,以达到精准打击互联网涉黄的情况。例如,在微博上以小视频形式进行转载淫秽视频,没有传播行为,但其他用户可以主动获取,且数额未达到刑法构罪标准,行政立法可以对其进行规制,且处罚力度不宜过轻。亦可以由国务院牵头,制定有关互联网涉黄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在行政拘留的具体行为里面增加在互联网上传播、复制、贩卖、出租淫秽物品的相应处罚;在行政处罚的罚金方面将原来的处罚幅度升高以适应经济发展,达到更具威慑力的效果。
(三)从性教育方面入手改善互联网涉黄情况
从我国相关资料可以看出,浏览色情网站的主要是处于青春期的人群,且这部分人对性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性认识的好奇导致了目前的形势,加强在青少年时期的性教育有利于这部分人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人生观、价值观、两性观,一味禁止不可能抑制人们对未知的渴望,这是人的天性,青少年亦是如此。因为在正常生活中,一方面,“性”是繁衍后代的严肃事情,而人们对此却常常保持沉默,导致在性成熟的过程中缺少对性正确的认识。而另一方面,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有关卖淫嫖娼的灰色产业链,在不断地与公序良俗抗争的同时给青少年造成了对性的歪解。“丹麦实验”证明了适度地对“性”文化合法化,人们对淫秽品产生了厌恶感,不断接触此类物品的人都普遍感到了无聊。同时性犯罪率下降,暴力侵犯妇女的犯罪也大幅下降。英国、瑞典等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放宽政策同样获得了类似的效果。[7]
此外,在性开放社会,青少年往往较早接触性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缓冲了从对“性”避而不谈到全面接触的突兀,而性压制社会则与之相反。我国的性教育程度远不及欧美国家,人们忌讳谈“性”,在出现裸露镜头时常紧闭双眼和捂住耳朵。过分的性压制和缺乏必要的性知识更会导致未成年人寻找替代品,色情读物顺势产生,而这些色情读物常常给未成年人带来不正确的引导,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大。总体来说,色情品在一个性开放的社会对青少年的负面伤害远不及性压抑社会。
(四)从内容分级制度处罚,成立互联网分级协会
内容分级制度是一种类似于网络行业内部的一种自律行为,相较于法律的自上而下,从直接控制后果出发的法律规制,网络内容分级制度更为低成本、高效率,更能直接具体地规制网络涉黄当中的潜在风险和社会危害。内容分级制度应从最早的电影分级制度谈起。以美国为例,美国早在1968年,由美国电影协会(MPAA)主导的非官方的自愿性电影分级。从原来的四级制发展为至今的五级制,分级的标准是根据“性”和暴力镜头的出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表现程度来裁定的。具体分级制度标准如下所示。
表5-1 电影分级制度标准
续表(www.daowen.com)
网络内容分级也可参考电影分级制度来制定。分级制度之下可以制定更为具体的操作细则,首先,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可以在社交软件上采用特定黑名单和特定词语屏蔽的策略;其次,加强行业内的举报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奖惩制度,鼓励举报,从而打击网络淫秽。
可以由政府牵头,由各行业联合设立互联网内容分级协会。设立第三方社会监督组织的目的在于保证网络内容自由的同时,以社会群体的视角监察网络。互联网内容分级协会提供描述性的词汇,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检查网站是否包含这些词汇,据此生成一个文件,然后由用户浏览器进行内容控制参数的选择或设置模板,浏览器自动识别标记,根据用户的选择进行匹配相应等级的网站,对不相适应的网站予以禁止登录。
(五)可多范围启用鉴黄师,从资格审查制度方面着手控制涉黄源头
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准入资格的审查,如社交平台应用软件开发者、网页提供者等,严格把控其发布网页及应用软件的资格。直播平台应严格审查主播的身份信息,对直播地址、直播方式、直播内容、直播时间等进行预先报备,同时定期审查每一位主播的直播内容,通过其行为举止判断是否涉嫌淫秽表演,一旦发现则立即封停直播间,并将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同时需要对直播平台的使用者进行严格身份核查,必须使用身份证进行注册登记才能观看直播,对有些不符合未成年人观看但又不违法的直播内容限制未成年人观看。此手段的目的在于提升直播平台的准入门槛。同时严格限制社交平台的准入门槛,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应的信息时须提供真实身份证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应年龄的内容加以限制。虽然相关网监部门对网络涉黄的域名、网址、网站的查处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网络涉黄的数据化使得查处的对象范围极大,相关人力物力疲于应对。最近新兴的一种新职业——鉴黄师,作为专门识别网络图片、网络视频、网络域址是否属于涉黄的职业,他们每天会对成千上万条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协助相关部门查处网络涉黄违法犯罪。这种鉴黄师既有公安机关的在职人员,也有其他机构的人士,还有第三方机关的工作者。事实上,网监部门应当建立起与第三方鉴黄机关的常态互动机制,将鉴黄工作外包,既可以减少网监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发挥社会机构的效用,形成多元化的网络涉黄违法犯罪的打击与惩治机制。
【注释】
[1]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境外公司曾发布几款突破网络封锁以访问海外敏感网站或邮件的翻墙软件。
[2]“仙人跳”代指一种利用猎艳心理给人设计圈套,骗人钱财的行为。
[3]赵玉明、王福顺主编:《广播电视辞典》,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网红,即网络红人,是指在网络中受网民追捧而走红的人。
[5]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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