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网络涉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我国网络涉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及单位犯本罪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违反第68条的规定,屡教不改的,还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个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对网络色情淫秽的制裁的重要法律文件。

我国网络涉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我国有关涉黄淫秽的法律条文规定较少,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9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对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以及单位犯本罪的相应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68条的规定,屡教不改的,还规定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淫秽信息解释(一)》,确定了针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具体入罪标准,比如,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量需要满1万次以上;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淫秽电子信息网站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等的具体要求。这个司法解释目前是我国对网络色情淫秽的制裁的重要法律文件。

除此之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淫秽信息解释(二)》加大了规制力度,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音频50个以上;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等。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1)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淫秽信息解释(一)》《淫秽信息解释(二)》的有关规定。(2)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www.daowen.com)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1996年颁布,1997年修正的《联网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具体规定。如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其第13条规定,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散布淫秽色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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