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赌博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应对法策

网络赌博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应对法策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各种类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日益蔓延,它们严重影响人们的思想认识与价值判断。同时,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刑设定失衡,对潜在的网络赌博参与者威慑力不足。由于其参与的便捷性、参与人员的人数众多性、阶层丰富性,其涉案的投注金额往往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是几亿元人民币,其引发的社会动荡极其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对于赌博犯罪中的各种惩处幅度是有所失衡的,这不利于有效预防网络赌博案件的发生。

网络赌博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应对法策

(一)赌博文化根深蒂固,拜金享乐主义助长发展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在我国已存续数千年之久。由于赌博将游戏与财物归属融为一体,带有很强的娱乐性、刺激性及逐利性,一直备受社会上一些人员的追捧。当前,各种类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日益蔓延,它们严重影响人们的思想认识与价值判断。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迈向成熟,取得了不少骄人的成绩,可是,在我们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市场经济规则的建设和完善,致使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人希冀踏上一夜暴富的“风帆”,从此咸鱼翻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拜金”主义成为他们的信仰。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作用下,一些人面对网络赌博所谓“惊奇”的赚钱方式,自然是不可自拔、失去理智。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缺位、失衡

目前关于规范网络赌博的立法仅有刑法中所设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细化规定。可见国家层面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从未有所懈怠,但规范适用的法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性问题亟待考量。

首先,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足,存在观赏性立法、缺失性立法。200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03条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剥离出来,使之有别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而独立成罪。然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这三种行为在概念上存在着天然的交叉。从字面剖析可知,开设赌场的情形既可以包括聚众赌博的情形,也可以包含以赌博为业的情形,而开设赌场的行为目的主要是聚众赌博,聚众赌博的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开设赌场的方式聚众,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多适用开设赌场罪的条款,而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几乎被束之高阁。同时,对于赌博罪中规定的“以赌博为业”本身带有严重的感情色彩,刑法上界定不清晰,难以认定其具体的客观行为,似是“喊口号”立法,其法律规定难以适用,在司法判例中均是以开设赌场罪认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赌博、泛网络赌博形式也日益丰富,但现行法律规定却处于空白状态,如对于用虚拟游戏币进行抽奖活动的规制,“银商”将虚拟游戏币反向兑换人民币行为的认定。

同时,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刑设定失衡,对潜在的网络赌博参与者威慑力不足。由于其参与的便捷性、参与人员的人数众多性、阶层丰富性,其涉案的投注金额往往动辄上千万元甚至是几亿元人民币,其引发的社会动荡极其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然而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除开设赌场罪外,网络赌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尽管2006年6月我国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情形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新设开设赌场罪,并将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行为的最高刑罚幅度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然而我们发现,较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按照我们现行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赌博犯罪中的各种惩处幅度是有所失衡的,这不利于有效预防网络赌博案件的发生。

(三)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取证困难(www.daowen.com)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及网络赌博犯罪的过程环节的冗杂性,加之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致使网络赌博较之传统赌博更具隐蔽性与复杂性,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

首先,网络赌博犯罪具有强大的技术性和扩张性,使得涉案人员数不胜数、犯罪区域四分五落且涉案金额堆金积玉,尤其是整个赌博过程悄无声息地发生在形形色色的虚拟网络空间中,导致侦查机关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案件侦破及取证工作。

其次,网络本身为网络赌博犯罪套上安全的伪装外衣,电子数据不仅处于不断变化中,且极易被篡改、销毁。目前,稍具规模的赌博网站常常注册多个域名,架设或租用多个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并不断地更换着网站的固有域名及界面。这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及吋、有效地发现和査处网络赌博犯罪,还很容易让广大网民在毫无防备中陷入网络赌博的泥淖,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同时,网络赌博犯罪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还是注册账户,或是进行投注、赌资交割等操作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并且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传递,并在电脑硬盘、服务器等设备中予以存储。由于这些电子证据与传统物证相比缺乏直观性、固定性且极易被修改、销毁,所以司法机关在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查证、提取及保存上也与传统物证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提取电子证据时,不仅要进行技术的提取操作,还要进行后期的数据保密维护,这无形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且提高了办案要求。

最后,网络服务器的海外运营构成网络赌博犯罪侦破的障碍,办案人员常常因为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位于海外合法的地区而无法及时取证,即便通过国际沟通协作查获了服务器,办案人员在面对服务器上海量的电子数据时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四)网络赌博犯罪存在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当前,网络赌博的涉外情形越演越烈,这在无形中造成了国家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现实状况。赌博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正如蒲松龄聊斋志异》里所描述的,“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不仅妨碍了社会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还严重侵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扭曲了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滋长不劳而获、投机侥幸的心理,且容易诱发盗窃、贪污、诈骗等其他犯罪,但是它对餐饮、旅游等行业产生的附带发展效应也不可小觑。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将赌博业作为刺激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强心剂,积极立法赋予赌博及网络赌博相对程度的合法性,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采取给予税费减免等方式来吸引赌博集团,如美国、俄罗斯、泰国、日本。我国大量网络赌博集团充分利用了各国对赌博业的不同态度及网络犯罪空间的无国界性等特征,将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分布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如英国、菲律宾等国,然后在境内招募不法分子从事代理,层层发展下线进行网络投注赌博。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极力争夺管辖权,纷纷采取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属地管辖扩大本国的管辖权范围,造成各国间的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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