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赌博犯罪的概念界定
纵观赌博的演变史,赌博形式的多样性、规模的扩张性致使很难对赌博行为作一个一劳永逸的内涵界定。《辞源》中赌博意为“以钱物作注来比输赢”,即意为将钱物作为博取胜负的激励;《大辞典》中解释为“用各种方式决定胜负以博取金钱财务的游戏……”,即意为取财之道。但究其根本,无非是参赌者投入有价值之物以求获取更高价值之物,而是否能实际取得取决于随机的结果。网络赌博犯罪本身并不背离赌博行为的潜在内涵,区别之处在于,网络赌博是以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进行,它是网络犯罪与赌博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学者何宏斌和李波阳指出,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赌博活动,是传统赌博犯罪在手段上的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形式。[1]同时,我国刑法将基于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及开设赌场行为纳入赌博罪及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学者胡卫红依据此定义指出,网络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刑事案件。[2]本文认为,网络赌博犯罪是指赌博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赌博犯罪的类型整合
赌博行为自古有之,约5000年前古巴比伦文明就已有“掷骰子”的赌博游戏。我国自夏朝以来“六博”“斗鸡”“马吊”“骨牌”“棋类”“扑克”“彩票”等赌博形式日臻丰富,而网络赌博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将传统的赌博场景模式虚拟化,使得赌博种类更加不可胜举。对网络赌博类型的研究有助于准确、精准地对网络赌博犯罪进行界定和规制,笔者根据现行主要存在的网络赌博形式以传统赌博与新型赌博为界限进行类型化整合研究。
1.传统赌博网络化
传统赌博网络化主要是指利用APP直播平台或网站,将线下赌场复刻到线上或者将线下赌场的实况信息传输到线上,从而实现对传统赌博活动的在线参与,即将传统的赌博活动,“打麻将”“掷骰子”“百家乐”“斗地主”“猜大小”等移植到网络平台上,为其披上互联网的外衣。在此种网络赌博活动中,不法者提供网络赌博平台,参赌者只要进行简单注册后,获取个人账号等信息,选择真实玩家或电脑系统作为对手后,便可在线上实时参与赌博活动,再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工具将赌资进行划转,即可轻松便捷实现赌博活动的全程参与。(www.daowen.com)
2.新型网络化赌博
第一,网络外围赌博。网络外围赌博主要是指参赌者基于国内外体育竞技比赛的情况、金融市场相关标的走势、彩票开奖活动结果等进行外围下注赌博,如“赌球”“二元期权”“地下六合彩”等。其中表现最明显、范围最广、影响最恶劣的莫过于“赌球”,2018年自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以来,我国各地警方侦破了赌球刑事案件300余起,打掉赌球团伙100多个。[3]北京警方更是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赌球案,抓获涉案人员46名,涉赌资金高达3.2亿元。[4]由于此种赌博犯罪大多以体育比赛和金融证券的走势作为对象,因此,赌博集团通常通过恐吓、贿赂等方式控制走势结果,以此获得较高的利润,如谢亚龙案就是因贿赂而引发的假球案件。另外,由于网络赌博庞大的资金流,也非常容易实现对金融证券市场的涨跌趋势进行控制,从而获得较高的回报。[5]这种外围赌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对金融、体育等领域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二,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的赌博。这一类赌博活动主要是网游公司提供了游戏平台及虚拟货币与现行货币互换服务,从而通过虚拟货币实现竞技赌博,如腾讯的“棋牌游戏”、联众游戏的“财富游戏”等。同时,还包括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的以游戏币为“赌资”的押注竞猜活动,获取的虚拟游戏币可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银商”处进行人民币兑换。这里不得不提及“银商”在网络游戏中进行的兑换行为,网络游戏“银商”通过木马盗号、外挂等非法渠道获取数量庞大的游戏币,然后在腾讯QQ等网络游戏平台,向游戏玩家兜售游戏币,以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银商”的此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赌博中的帮助行为值得商榷。
第三,新型衍生赌博。新型衍生网络赌博主要是指因网络活动而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指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平台进行抢红包游戏,他们利用网络红包可设置不确定红包金额的便利,进行押红包金额尾数大小、单双及红包“扫雷”等形式的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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