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方法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将从以下5个方面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更好的防控办法。其次,与其他如盗窃、诈骗等犯罪相比,网络涉枪犯罪不仅成本低,而且可以带来高额收益。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多地多次地将一个个零部件邮寄给买家。根据网络涉枪犯罪的该特点,枪支零部件的认定和鉴定标准对之后的定罪量刑就至关重要。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方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时期,枪支在社会上的流通买卖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近些年,公安机关对网络涉枪犯罪持续进行严打,但网络涉枪案件依然层出不穷,一些网络涉枪犯罪在数量和规模上持续升级,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对网络涉枪犯罪进行控制的前提是了解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任何一种犯罪现象都是一定的犯罪原因的外化,只有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才会有犯罪的可能。我们将从以下5个方面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更好的防控办法。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高额利益驱使

1.利益驱使

利益往往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网络涉枪犯罪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经济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条件,也改变了很多人的价值观,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网络涉枪犯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以追逐利益为原动力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为了高额利益而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主体各有所需,其动机也不尽相同。其中,利益驱使主要体现在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上的枪支源头人员(走私枪支者与非法制造枪支者)和中间代理人员上,追求经济利益显然是他们的首要目的。

2.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首先,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可以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网络涉枪犯罪中的代理商甚至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犯罪,成本极低。其次,与其他如盗窃、诈骗等犯罪相比,网络涉枪犯罪不仅成本低,而且可以带来高额收益。例如,从国外走私高端枪支,卖到国内转手就可以翻几番。这样明显的投入产出比,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强烈的金钱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需要被满足的同时,就会增加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人们会将一定比重的经济投入自己的爱好。在我国,众多的枪支收藏爱好者为网络贩卖枪支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物流”的发展诱发网络涉枪犯罪

1.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首先,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普及率高。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手机网民数达8.1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9.6%。[12]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带来了犯罪行为方式上的便利。其次,互联网自身特征。现代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和“缩短路径”两个重要特征。对于网络涉枪犯罪来说,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主要表现为形成了开放、分散的犯罪主体。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中的枪支源头人员、中间代理商与买家利用网络联系,彼此互不相识,大多分散在全国各地。互联网的“缩短路径”表现在网络涉枪犯罪中,就是这些网络涉枪犯罪人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条件,在各种论坛、网站、QQ群和微信群发布涉枪信息,互相交流货源,吸引买家购买,每个人都能立足本地、足不出户与全国各地联系、交易,完全超越了地域界限,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壁垒。互联网的这两个重要特点为网络涉枪犯罪提供了便利,增加了隐蔽性,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涉枪犯罪的爆发提供了可能。[13]

2.物流、快递行业的发展

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网络涉枪犯罪运输枪支、弹药和枪支零部件提供了便利。枪支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物,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枪支的贩卖必须通过运输的途径才能到达买家。我国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犯罪分子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的运输这一环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网络涉枪犯罪数量和规模上的持续升级提供可能。

(三)网络涉枪犯罪立法体系不完善

从网络涉枪犯罪所处的大的立法环境来看,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电子证据认定、网络运营商责任、物流快递行业监管和网络案件管辖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上,还存在立法缺位,给具体执法带来了较大困难,从而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

1.刑法规制不完善(www.daowen.com)

首先,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涉枪行为都有所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为例,前者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定性是犯罪,后者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定性是违法,这种情况使得同一个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另外,对于网络涉枪犯罪这种新型涉枪犯罪方式的法律规制也存在缺陷,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其次,管辖不明确。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管辖问题,在实践中常有争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涉枪犯罪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地域,其往往涉及多省多地,包括网络平台和运输邮寄,公安机关都需要进行联合办案才能对其进行有力打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地区差异和管辖问题,很可能导致相互推诿、作用力减弱等情况发生,导致一部分犯罪分子逃出法网。最后,枪支鉴定标准模糊。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多地多次地将一个个零部件邮寄给买家。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时,缴获的大多是枪支零部件。根据网络涉枪犯罪的该特点,枪支零部件的认定和鉴定标准对之后的定罪量刑就至关重要。目前,针对枪支配件的立法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枪支类型、数量和枪支配件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枪支零部件的鉴定就显得尤为困难,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枪支鉴定存在分歧、配件鉴定难以操作等。

2.行业立法欠缺

首先,物流、快递行业的立法欠缺。我国对于物流快递行业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现有法律规制当中,对于实名制登记验证、安全检查、发现线索后的通报协查等制度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涉枪犯罪更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定,仅仅是以“对于运输商品具有监管义务”进行行政规定。[14]其次,对网络平台责任的相关立法还较欠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与电商平台监管相关的具体规定也在逐渐完善。但是,犯罪分子仍在利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钱款交易。对此网络乱象,网络平台的责任与监管义务没有被明确界定,使得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网络平台掩盖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四)网络涉枪犯罪全流程社会监管不力

1.对五金加工制造业的监管不到位

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的零件加工制造厂多为小作坊,无证化严重。从已破案件统计发现,制造、加工枪支零配件场所多以地下黑作坊为主。如广东省某市2015年以来,查处制贩枪支窝点共28个,仅4个为有证照五金厂,其余24个为租用出租屋的无证照地下作坊,隐藏在出租屋内的地下作坊成为制造、储存枪支或零配件及弹药的重要窝点。[15]

2.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平台管理存在漏洞。网络涉枪犯罪是以网络为交易平台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论坛等发布涉枪信息。对各平台上违法信息监管的缺乏,给了犯罪分子活跃在各大平台上的机会,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涉枪犯罪。其次,网络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网络监督机关、企业等主体对于网络监督的责任不明确,容易形成相互推诿的局面,导致网络监督混乱。最后,网络行为规制机制不完善。我国网民的数量庞大,很多网民的网络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我国对于如何规制网络行为,将网络行为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网民实施网络行为的范围。

3.对物流快递行业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负责检查的工作人员对“非法物品”的认知不到位。在网络涉枪犯罪的链条中,通过物流、快递运输或者邮寄枪支零部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大家对于枪支的明显印象在于枪管、枪托等,对激发装置来说,拆散后非专业人士很难第一时间进行反应和辨认是属于枪支的零部件,犯罪分子便以此逃避查处。对于物流快递包裹的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不仅需要物流快递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还需要检查人员对于“非法物品”有清楚的认知,这样才能从该环节发现违法行为,从而遏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影响。其次,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物流快递行业快速发展,营业网点激增,质量有待考证。国家邮政局是监管物流快递的主体,但市各区县未设监管机构,只设立分片区派出机构,已经不能对急剧膨胀的物流快递行业实行有效监管,出现收寄物品不查验、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快递代办点无证经营等乱象。[16]这些现象很容易被网络涉枪犯罪分子钻空子。

(五)网络涉枪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枪支是被严格管控的。网络涉枪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公民对非法持枪、网络涉枪犯罪的认识不足。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通过网络购买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单纯地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对枪支收藏的爱好而进行的交易,不是违法行为。[17]他们更加意识不到,随意交易枪支和弹药,使大量的枪支和弹药流散在社会上,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危害。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促使很多人走上犯罪道路而不自知,从而越陷越深,当意识到的时候已经难以回头。

另外,侥幸心理也是其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主体因某些需要有实施犯罪的动机,虽然可能意识到该行为违法,但是基于某些原因不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反而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避惩罚。[18]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实施犯罪行为,认为自己技术高、办事谨慎并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可以躲避侦察,增强了犯罪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又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知,而这一“违法性认知模糊化”的思维,归根结底还是源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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