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防控:研究成果与对策

网络犯罪防控:研究成果与对策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作为保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成为法律惩治网络毒品犯罪的主导。明确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定刑等。对于网络毒品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现行刑法毒品犯罪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以便增加实务的可操作性,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应当在行政法与刑法的交替打击下进行。

网络犯罪防控:研究成果与对策

(一)刑事政策视野下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常态化打击

黄赌毒一直是我国常态化高压打击的对象。毒品使得无数家庭支离破碎、家破人亡。网络毒品犯罪不仅冲击着网络空间的绿色健康环境,还进一步扩大了毒品犯罪的危害范围,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在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惩处过程中,刑法的力量似乎会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乏力。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加大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常态化打击和惩处,无疑是规制网络毒品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全国陆海空邮以及互联网的毒品立体堵截体系,严厉打击制毒、跨境跨区域贩毒和互联网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禁毒办牵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指出了我国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严重危害,集中宣示了党和国家严厉整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态度,是我国打击互联网涉毒领域首个多部门政府正式文件。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也指出,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犯罪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异常严峻复杂。要以端制毒窝点、打贩毒团伙、控吸毒群体为重点,重拳出击以打开路,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制毒、贩毒和网络涉毒等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扩散蔓延势头,切实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的滞后性在所难免,刑法也不可能规制未知的行为。我国应当在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对网络毒品犯罪予以常态化的高压打击,坚决对网络毒品犯罪予以全面的清扫、惩治。

(二)以刑事法律立法为主导,多元法律配合惩治网络毒品犯罪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法律治理体系,难以对网络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效的规制。刑法作为保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成为法律惩治网络毒品犯罪的主导。我国刑法应当对网络毒品犯罪的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的惩处,在原有毒品犯罪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增设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条款,例如聚众吸毒罪,组织、领导毒品活动犯罪等。明确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定刑等。对于网络毒品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现行刑法毒品犯罪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以便增加实务的可操作性,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例如,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通过对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及时填补刑事立法上的空白,严厉惩处泛滥的网络毒品犯罪,净化现实和网络虚拟空间,使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毒品犯罪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值得注意的是,对网络毒品犯罪的惩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刑法。事实上,网络空间、物流运输等作为网络毒品犯罪的一部分并非应当采用刑法去调控。通过加强对网络、物流、人工智能等行业的监管,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从而对网络毒品犯罪所涉及的相关行业实施管控,最终形成以刑事立法为主导,多元法律配合下的网络毒品惩处模式是动态治理的必然选择。

(三)运用网络技术与大数据惩治网络毒品犯罪

当前,公安机关与网络毒品犯罪的较量,主要表现在对现代科技手段和毒品信息的掌握与运用上。公安机关必须构建一个信息互动共享的毒品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和盘活毒品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的毒品打击信息互动、共享,创建动态的信息网络,达到实战化应用。相关禁毒部门可以同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型技术或计算机系统,逐步向网络禁毒的数字化方向发展,不断加强网络禁毒专业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注重禁毒平台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大建设经费的投入,加强资源的整合,充分利用高效、精准的网络新兴技术,不断探索研究和提高网络毒品犯罪的发现、分析和应用能力,充分发挥其高端新技术新产品的作用,快速、精准、高效地发现和稽查网络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数据云”“云计算”等大数据系统建立一整套集人、案、财、物和通道于一体的完整网络毒品打防管控平台,整合网络情报、信息监控、侦查打击、毒品管控等业务,对公安缉毒、网安、技侦等部门的基础数据资源实时进行共享,重点强化网络缉毒信息的分析研判,精准瞄准并深挖网络毒品犯罪线索,实现对网络隐性涉毒人员及涉毒网络场所和网上重点部位的精准打击,极大地发挥大数据在网络毒品犯罪中的侦查打击作用,有效遏制网络毒品犯罪的快速上升势头。

(四)行刑交替下的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

当前,网络制毒、网络贩毒、网络吸毒等行为并不完全由刑法所规制,某些网络毒品行为在法无明文规定之下尚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标准。因此,对诸如网络吸毒、网络售卖尚未纳入我国毒品序列的麻醉、精神药物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时仍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我国应当强化行政法律对毒品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打击网络毒品违法行为的力量及能力。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相关精神药物及原材料的管控,提升应对新型毒品违法行为的反应能力,更新相应的技术设备,形成一套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动态监管与处理机制,并从制毒、吸毒、贩毒等全方位及时掌握毒品违法的信息。对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应当在行政法与刑法的交替打击下进行。我国行政法也具有处罚的性质,且外延范围比刑法要广。在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中所涉及的一些领域,刑法不宜介入时,行政法可以作为兜底处罚的依据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采取行刑交替的方式,是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法律有机结合,实现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查处、动态监管、行刑惩治,从而对网络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坚决打击,并且“零容忍”。

【注释】

[1]宋鹏:《网络背景下的毒品犯罪新动向及其规制》,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李云鹏:《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研究》,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1期。

[3]李云鹏:《互联网涉毒犯罪研究》,载《政法学刊》2015年第5期。

[4]张洋、张璁:《九部门和互联网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载《人民日报》2015年6月30日。(www.daowen.com)

[5]明乐齐:《网络贩毒的趋势及打击对策》,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6]MDMB-CHMICA:是吲唑的合成大麻素,包含【1-甲氧基羰基-2,2-(二甲基炳基)-1-(环己基甲基)吲哚-3-甲酰胺】。

[7]氟硝西泮已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二类药品目录。

[8]详见《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9]张洋:《岂能让网络成为制贩毒捷径》,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2日。

[10]李文君、姜康康、张黎:《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1]马进帅、马国顺:《揭秘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23期。

[12]马凯:《网络涉毒犯罪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13]李想:《我国吸毒人员呈低龄化趋势 六成吸毒者不足35岁》,载《法制日报》2016年6月27日。

[14]李云鹏:《互联网涉毒犯罪研究》,载《政法学刊》2015年第5期。

[15]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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