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章第7节对各类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网络毒品犯罪是传统毒品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和发展,网络毒品犯罪虽然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型犯罪,但终究是以传统毒品犯罪为基础的。因此,对于网络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绝大部分还是采用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种罪名成为惩处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又一法定依据。例如,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布各类涉及毒品信息的,设立涉及毒品交易的群组的都可能成为上述罪名的规制对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网络毒品犯罪的惩处具有兜底性,即在采取上述罪名对网络毒品犯罪进行处罚实质上是无可奈何的。一般而言,无论是发布涉毒信息、成立涉毒网络群组,还是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几乎都与制造、贩卖毒品有关。然而,由于网络毒品行为在现行刑法界定上的模糊不清,往往导致在定罪上模棱两可,只能采用兜底性罪名强加硬套,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二)网络毒品犯罪刑事惩处的困境
1.部分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缺乏刑法规制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相关刑法罪名的缺失必然导致部分网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刑法难以规制。例如,由于刑法相关规定的缺失,网络毒品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群组、直播间聚众吸毒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似乎很难正确定罪量刑。又如,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采用新型技术手段帮助网络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较为模糊,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容留他人吸毒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等亟待解决。再如,网络服务供应商对网络毒品犯罪分子提供网络帮助时,主观恶性如何判决也是难度较大的问题。(www.daowen.com)
2.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侦查难度骤增
网络毒品犯罪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对网络的监管,通常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其操作过程非常狡猾且复杂,并且利用网络毒品交易“黑话”进行交谈能有效逃避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敏感词汇”的过滤筛选。因此,对于网络毒品犯罪分子的侦查工作与传统的侦查工作截然不同,收集涉毒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证据获取非常困难。网络毒品犯罪所具有的智能化、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交易,公安部门即使捕捉到所谓“犯罪嫌疑人”,也只是一些下线零星贩毒的“马仔”。另外,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网上注册的名字,往往也是使用虚假证件或者代号,并且不断在网上变换个人资料信息,无形之中给公安机关对网络毒品犯罪分子的侦查带来极大困难。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毒品犯罪活动中,面临着发现难、查人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由于网络毒品案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犯罪所在地很难具体确定和发现,许多狡猾的毒贩通过网络技术不断变换上网地址,注册多个网域地址,有的网域地址虚假不实。根据现有网络属地管辖原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权的使用。随着网络技术应用服务的高速发展,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网络虚拟空间设置重重技术关卡,不断变换网络域名地址等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导致公安机关在发现、监控、取证的工作上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我国对网络毒品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查处网络毒品犯罪面临重重困难。我国物流快递行业监管的严重不力,也给侦破网络毒品犯罪和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打击增加了难度。
3.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证据不易收集
网络毒品犯罪中涉及的相关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要形式,电子数据所具有的多样、无形、易损毁、易破坏的特点使得该证据的收集工作要求颇高。同时,电子数据存储方式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存在的方式是数字信号,而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也使其在技术层面的调查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网络毒品犯罪的相关证据排查、收集等大多数需要以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作为支撑。公安机关在收集网络毒品犯罪相关证据时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是细微的失误,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出现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另外,网络毒品犯罪并不存在特定的被害人,也就难以出现被害人报案的情况,故而该类犯罪主要依靠禁毒部门进行主动积极的侦查。网络毒品犯罪分子在网络中实施犯罪行为后,现实空间通常难以留下有价值的线索,侦查人员也很难收集到有价值的实物证据。网络毒品犯罪主要以线上交易的模式进行毒品交易,其交易的时间非常短暂,因此使侦查机关想要获得有价值线索的机会更加困难。综上,一方面,网络毒品犯罪电子数据证据的自身特性加大了公安机关相关证据收集难度;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放性、技术主体的垄断性,使得证据的筛选、排查工作程序繁杂,这也使相关证据的收集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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