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恐法律体系,甚至在某些领域如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立法已经走在了前沿,但却依旧在实践层面存在问题。首先,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发展变化较快的新兴犯罪形态,科技的变化发展也会导致相应立法上的不足,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法律体系是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要求密切关注相关行为发展态势,事前预见,事后及时作出处理。其次,面对当前社会日渐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网络恐怖主义的犯罪主体体现得更加充分,青少年实施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丝毫不比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项罪名轻,对于青少年网络涉恐犯罪是完善防控法律体系不得不回应的一个问题。[12]
(二)综合手段切断网络恐怖主义滋生根源
网络恐怖主义本质上依旧是恐怖主义,其发生原因归根结底是社会各种矛盾综合的结果,要加强对网络恐怖主义的防控就要重视对导致其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切断恐怖主义的滋生根源。近年来,国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原因呈现多元化,种族、宗教、就业、社会保障等因素都可能激化矛盾,犯罪主体普遍学历较低,以少数民族青年居多,且大多数处于无业的状态,思想偏激,他们每天接触互联网较为频繁,从而有更多的机会收到恐怖主义的思想宣传信息,也更容易受到恐怖主义的蛊惑。为此,这一切都迫切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并真正有效地落实,从根源化解矛盾,防止社会矛盾走向极端,另外更要注重关注宗教民族矛盾的发展态势,发现新矛盾要及时沟通,及时化解。
(三)加强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全球化背景下的反恐事业不是孤立的某一个国家的事业,尤其是对经网络异化的恐怖主义的防控,更强调国家间、政府间的密切合作。目前国际间网络反恐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首先,国际社会至今并未有一个系统的措施用来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各个国家自成体系且相对孤立,且每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制度完善程度不一,更是在证据的提取、保全、鉴定、移交等重要环节难以达成共识;其次,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的认定各国不一,原因在于其关系到主权、国家安全等问题,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不同考虑,国家对网络恐怖主义持有不同的标准。
网络技术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这个空间超越了现实中国别疆域的限制,实现全世界的互联互通,已发生的网络恐怖袭击活动在技术侦查后发现大量境外服务器,一些传统恐怖活动实施的幕后主使为境外恐怖组织,这充分反映了境外恐怖组织向境内渗透的趋势,但最终都因司法管辖问题不了了之。目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依托上海合作组织等不断加强反恐交流,并密切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反恐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以色列等国家合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反恐制度体制,在司法国际协助等方面相互提供便利。
(四)加大对网络恐怖袭击的技术防控
网络恐怖犯罪相较于传统恐怖犯罪表现出其技术含量高、隐匿性强的特点,大大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难度,加强技术防控的重点在于以技术对抗技术,尤其是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局网络武器库泄露后经篡改衍生出的一系列新兴网络恐怖袭击事件,其防控难度不言而喻,更何况互联网技术、计算机系统等基础技术皆非我国自主创新,在技术上显得被动。这就需要更加专业化、能力更强的反恐技术团队,需要国家加大技术的投入,加强国际技术交流,注重网络人才的培养,实现从被动防御向主动出击的转变,同时鼓励、帮助、引导民间网络安全组织的良性发展,充分应对各种蠕虫、木马、病毒攻击,建立综合网络反恐协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涉恐信息网络防控体系
与网络恐怖袭击的“技术对技术”的防控不同,涉恐信息防控体系更加强调“技术对内容”。当前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对网络涉恐信息的积极防控更加具有紧迫性,如上文所述,网络涉恐信息已经极为泛滥,危害极大,更加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防控体系,而这个体系的构建第一步便是网络涉恐信息预警机制。涉恐信息的发布者通常会利用专业手段去刻意隐藏信息,隐蔽性极高,加大了技术上根据内容特征去提取信息的难度,甚至有的通过广撒网的形式全方位立体投送信息,企图“浑水摸鱼”,这就更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其变化形态,实时更新数据信息,加大数据筛选密度。另外,以往的对加密通信软件的高度重视即将成为历史,以ISIS为例,其内部遵循只要能实现目的,任何网络通信手段都可以使用的网络工具使用原则。[13]这样的转变更是使得形势复杂化,就更加需要一个动态的、健全的、成熟的防控体系去克制,当然,这个机制更完美的形态是国际各国更加紧密的合作,增进技术、数据等领域的沟通交流。
(六)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
网络平台对涉恐信息进行审查、对涉恐攻击主动防御更是其职责所在和存续所需,网络平台在维护网络安全上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平台数据优势,互联网基于商业化运作衍生出各种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为恐怖主义滋生繁衍提供了新的天地,其中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以其为媒介宣传、煽动恐怖主义或是蛊惑新成员,恐怖信息流入网络平台并在平台中传播,该平台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监管并对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目标型恐怖主义则直接以网络平台或者平台用户为攻击对象,面对网络恐怖袭击技术手段的逐步升级,网络平台更有义务提升自主防御能力以维护网络安全。
【注释】
(www.daowen.com)
[1]《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2]第2129号决议强调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联合国反恐机构要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打击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煽动、招募、资助恐怖活动等恐怖行为。
[3]高铭暄、李梅容:《论网络恐怖主义行为》,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2期。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5]皮勇:《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6]《2017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https://www.sohu.com/a/245752784_100017648,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3日。
[7]康树华、胡戎恩:《论恐怖主义犯罪》,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
[8]吴云贵:《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辨析》,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9]皮勇:《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10]皮勇:《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11]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1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3]佘硕、刘旭:《网络恐怖主义新动向及其治理分析》,载《情报杂志》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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