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界定首先要明晰何为恐怖主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将其明确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1]然则何为网络恐怖主义?诚然,当今国际社会在全球范围内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已形成广泛共识,但学术上对如何准确界定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国际社会很早就注意到网络恐怖主义并对其予以高度关注和警觉,如联合国安理会第2129号决议等,通过对形式的表述实际上表达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2]最早提出网络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的柏林·科林,其在《网络恐怖主义的未来: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融合》一文中将网络恐怖主义简单理解为“网络和恐怖主义相结合的产物”。我国著名学者高铭暄教授对网络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了明晰,他认为,网络恐怖主义在性质上并没有改变,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对网络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基于机构的性质而不同,从而对网络恐怖主义作出了不同的定位,“网络”表明,基于计算机或电子手段来实施恐怖行为,不论是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本身,还是利用计算机作为渠道,它都是用来攻击“真实”世界的物理基础设施,是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3]
网络恐怖主义区别于传统恐怖主义,两者虽本质相同却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传统恐怖主义组织、聚集、实施的地域范围相对集中,有着较高的犯罪成本且更易被事先防范、事后侦查;相比之下,网络恐怖主义作为一种高智商犯罪,其主体复杂、犯罪成本低廉、隐匿性高、范围更广且组织形态在互联网环境中实现了异化,有时其影响范围是世界性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www.daowen.com)
网络恐怖主义区别于一般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它具有鲜明的政治形态,体现在实施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网络恐怖袭击,动摇国家、政府的统治,实现其政治、宗教、种族或其他意识形态的追求,挑战国家、政府权威,宣泄不满情绪;一般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通常出于物欲、情绪宣泄、好奇心、表现欲等实施犯罪行为,目的相对单纯,不带有政治目的。除意识形态以外,网络恐怖主义实行网络恐怖袭击的强度远远大于一般计算机犯罪的网络黑客攻击,网络恐怖主义通常在组织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对关乎公共安全的基础性设施长期实行攻击,无论是范围、破坏性还是影响力都非一般黑客攻击所能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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