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与网络安全相关的立法解释类型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决定》与《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这两个立法解释类型的法律文件立法时间相隔12年,反映了相应时期我国网络犯罪的特点。其中《互联网安全决定》于2000年年末制定,当时,我国互联网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安全问题,但当时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互联网安全决定》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详细列举了通过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包括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当时打击网络安全犯罪作出了卓越贡献。而《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于2012年制定,在这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显著的进步,信息技术在生活生产中逐渐被广泛运用,信息网络在各个地区基本普及,加之诸如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使得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除此之外,当时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遭受了巨大的威胁,常常被不法分子窃取、不当使用甚至倒卖,以及利用网络从事诈骗、诽谤的行为屡禁不止,既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与此同时,我国在网络信息保护这方面的法律与猖獗的犯罪现象相较显得格外薄弱,严重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以支撑必要的管理措施。鉴于以上种种原因,《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应时而生。该决定重点在于全面规范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收集、使用过程,避免网络成为不法分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天堂,同时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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