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是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篇幅较大,原因在于当时我国网络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包括利用网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越发猖獗,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导致违法信息扩散或者用户信息泄露或者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行为屡禁不止,通过网络搭建违法犯罪平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设立“伪基站”干扰无线电秩序的犯罪活动频繁发生以及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态势越发严重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九)一是在刑法修正案(七)第285条、第286条中分别增加单位犯罪作为第4款,加大对单位从事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二是增设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个罪名,进一步扩充了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三是在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之后增加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相关证据;四是将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构成犯罪的条件予以删除,在提高法定最高刑的同时增加了重罪(附加罚金刑);五是在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增加第2款,确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扩大了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的范围,并明确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媒体的方式传播,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自此,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在刑法层面相对比较完备。
此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再次以法律的形式专门对网络安全予以规制。《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旨在多维度全方位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是我国依法治网强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从2015年至今,我国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及对利用网络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罚,包括2016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7年1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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