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是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进行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在1997年刑法第285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两个罪名。扩大了对我国计算机系统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的保护,并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帮助行为进行了规制,有利于全面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但也有学者指出,此次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进一步扩充,由于立法语言的不严谨,导致出现罪状设计上的悖论。[2]具体而言是指非法侵入三类特定计算机系统以外的一般计算机系统,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三类特定的更为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法定最高刑仍只能达到3年有期徒刑,并且无并处罚金。笔者对此予以赞同。
随后,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该决定是我国再次针对维护网络安全出台的一部“立法解释”性质的法律文件。《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回应了当时我国社会大众对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同时,为我国网络信息保护的必要管理措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它重点强调了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等4个方面的内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进行了全方位规范,有利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多重保障。除此之外,2009年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散见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包括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淫秽信息解释(二)》),2010年8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8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3年9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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