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立法规制的空白期: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网络犯罪立法规制的空白期: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97年之前,我国刑法未对网络犯罪作出相应规制,涉及网络犯罪的规范仅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在《联网暂行规定》的第13条首次提出了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说法,即“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网络犯罪立法规制的空白期: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

在1997年之前,我国刑法未对网络犯罪作出相应规制,涉及网络犯罪的规范仅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计算机安全的立法,开启了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序章,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限于当时我国网络并不发达的客观条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主要是围绕计算机本身的安全管理和保护而建立的制度,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相关领域并未涉及,对于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也言之甚少,仅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7条有所体现,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重心旨在规范计算机本身的安全维护,而未触及危害更大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紧接着,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联网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对互联网络的相关概念和连接网络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联网暂行规定》的第13条首次提出了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说法,即“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网络犯罪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巨大危害,但不足之处在于,并未提及违反该条规定的对应责任,也意味着该规定徒有惩戒网络犯罪的形式,而无惩戒网络犯罪的实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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