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为人类新的认识空间与实践领域,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中的犯罪遵循着同样的发展轨迹。不管是以网络为工具从事传统犯罪,还是在以网络为对象或者是在网络空间里的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其在犯罪主体、犯罪模式、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危害性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独有的表征。
(一)网络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
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必然要求犯罪主体通晓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和对网络天然亲近的年轻一代是网络犯罪的主要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显示,网络黑客、网络水军多以80、90后年轻人为主。在公安机关侦破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中,涉案人员以18岁至35岁为主,约占涉案人员总数的70%,年龄最小的仅有15岁。2015年,湖北省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贩卖精麻药品案件,涉案人员均为20岁至30岁的年轻人,主犯是武汉大学的一名学生。[8]
(二)网络犯罪主体趋于专业化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具备全面的知识体系,对网络、信息、计算机等方方面面都有所了解甚至是精通。因此,从事网络犯罪的主体多为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他们借助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而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在网络犯罪活动中,黑客犯罪是最典型的,以2018年西安发生的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为例,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西安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案件侦破后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堪称“专家”。侵入被害人计算机系统需要很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虚拟货币的转移和支付规则层面,3名犯罪嫌疑人也相当精通。警方破案不仅需要向国外公司征询、调取相关数据,还必须搞清楚相应规则,只有说内行话才能顺利得到对方配合。
(三)网络犯罪隐蔽性程度较高
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犯罪不再像传统的犯罪那样需要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非接触性的网络犯罪中,我们无法知晓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网络犯罪的虚拟性、非接触性仿佛犯罪的助推剂,极大地便利了不法分子犯罪行为的实施,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程度相较于传统犯罪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也是网络犯罪近年来日益蔓延的主要原因。在网络毒品犯罪活动中,不法者通过使用“暗语、黑话”等方式在网络上发帖或留言,然后使用MSN、QQ、微信等能够即时通信的软件进行实时联络,并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实现毒品的相关交易或交流,网络毒品犯罪活动网上网下融合,线上线下同步,网络毒品犯罪主犯在幕后遥控指挥,几乎是不沾毒、不沾钱、不见人,通过网络就完成了一系列涉毒行为,对其追踪、打击的难度很大。在网络贩枪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用打气筒、阀门、气动配件等常用五金配件描述所寄快件名称,以躲避公安机关的防控。例如,安徽灵璧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网络贩枪案件时发现,涉案网店以出售“除尘”工具为名,通过拆散邮寄的方式向外贩卖气枪枪支或者零部件。网络犯罪较强的隐蔽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毫无顾忌地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
(四)网络犯罪互动性程度较高
传统犯罪以物理空间和一定的人数作为其实施犯罪的基础,犯罪分子之间的交流互动需要以面对面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而在网络世界里,不法分子仅仅需要一根网线和一个Wi-Fi(行动热点)就可以互相串联,社交软件的发达也为这些人员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交流空间,天南海北、五湖四海的人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联系在一起。无须实行实名制的网络交往使得犯罪的隐蔽程度很高,虽然有的时候可以通过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锁定来进行追踪,但是查证起来具有一定难度。网络打手、网络黑客、网络水军更有成百上千的个人账户来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便于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以公安部督办的2014—290特大网络吸毒案为例,2013年11月,上海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了一个叫“今生缘”的QQ群。“瘾君子”们通过网络直播室在线吸毒、相互交流吸毒感受。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在拿一根管子和一个矿泉水瓶之类的瓶子吸食冰毒。此后,警方又发现了类似的“白色会”“新龙门客栈”“傲视群雄”3个视频聊天平台。这里的吸毒人员都是在线直播吸毒,并无所顾忌地交流吸毒感受。警方介绍,这几个平台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白天人非常少,晚上人很多。其中,有很多人几乎时刻在摄像头前,包括睡觉和吃饭时间。警方开展调查后,发现这些聊天室涉及吸毒人员2400名,涉案“房间”高达3000多个,设有可容纳10人至500人不等的“十人房”“百人房”,吸毒活动主要集中在涉毒人员申请开设的“十人房”中,部分“百人房”也存在吸毒问题,范围遍布全国各个省份。上海警方此案共抓获了网络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440名,在涉案的相关视频、网站上注册的用户高达千万。
(五)网络犯罪危害的广泛性
传统的犯罪往往局限于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而网络犯罪由于其互联万物的特性而不被物理空间所限制。开放的网络世界里的犯罪行为可以肆意蔓延而不受地域条件、行业条件的影响。网络犯罪危害的广泛性体现在其危害对象、地域范围、涉及领域,以及结果的广泛性。依托于互联网空间传播速率快、覆盖面广等优势,网络犯罪迅速借力这些优势极大地拓展了其活动范围。危害对象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对象不特定性的趋势,地域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网络犯罪的无边界性。以著名的e租宝网络非法集资案为例,受害人遍布31个省,涉及115万人,未兑付款项380亿元。全国范围内有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庆、安徽、广东、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吉林、辽宁,累计13个省市,38起诉讼,已经相继作出宣判,111人入狱,罚款超20亿元。e租宝网络非法集资案所造成的危害地域范围之广是任何一个传统犯罪无法比拟的。
(六)网络犯罪的组织规模性程度较高(www.daowen.com)
通常认为,传统犯罪的组织性比较高,比如现实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就要求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现实中也有很多的共同犯罪往往分工明确、各自负责。在网络犯罪中,其对组织、规模的要求更高。很多网络犯罪中,涉案人数和组织严密性远远高于传统犯罪的规模。在网络删帖类案件中,有“网络水军”这样的形象比喻。在“呼死你”网络敲诈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210余人,团伙均分为“线上+线下”两部分,“线上”人员负责开发维护“呼死你”网页平台、手机APP及PC端软件,通过中介代理贩卖“呼死你”服务非法牟取暴利,“线下”人员通过使用“呼死你”平台实施打击报复、敲诈勒索、强买强卖、非法追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注释】
[1]《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总论》。
[2]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3]常远:《计算机犯罪的回顾和预测》,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
[4]于志刚:《网络黑社会游走在虚拟与现实之间》,载《法制日报》2012年10月13日。
[5]吴沈括:《网络犯罪治理视野下的国际合作》,载《检察日报》2017年12月14日。
[6]宋鹏:《网络背景下的毒品犯罪新动向及其规制》,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7]施鑫:《犯罪场视域下网络暴力行为的控制路径》,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8]李想:《我国吸毒人员呈低龄化趋势 六成吸毒者不足35岁》,载《法制日报》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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