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基本样态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基本样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可以看出,其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基本涵盖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基本样态。(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即以网络作为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其本质上依旧为恐怖主义,却在组织形态、活动策略等方面截然区别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依其形式可划分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基本样态

网络犯罪样态是“互联网+”下具体网络犯罪的行为模式,也即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的渗透和演变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上述对网络犯罪概念的梳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网络犯罪案例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样态可以归为以下3类:第一类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第三类是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行为。这也是目前学界对网络犯罪样态的基本分类。除了学理研究上的分类外,现行的法律也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详细的分类。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互联网安全决定》)明确了网络犯罪的具体样态,《互联网安全决定》第1条至第5条分别规定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利用或者通过互联网犯罪的情形。《互联网安全决定》第1条为利用或通过网络危害互联网安全的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互联网安全决定》第2条为利用或通过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互联网安全决定》第3条为利用或通过网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5)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互联网安全决定》第4条为利用或通过网络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包括:(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互联网安全决定》第5条是兜底条款,对利用互联网实施前述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可以看出,其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基本涵盖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基本样态。因此,本书对网络犯罪样态和模式的研究更多的是以《互联网安全决定》为基础且不局限于《互联网安全决定》所列样态,尽量选择一些危害性较大的典型网络犯罪样态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即以网络作为表现形式的恐怖主义,其本质上依旧为恐怖主义,却在组织形态、活动策略等方面截然区别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依托于网络空间,传统的犯罪形态发生异化滋生出的网络恐怖主义拥有不同于传统恐怖主义的特点,表现在主体的多元性、年轻化与专业性,手段的现代化与多样性,犯罪成本的低廉性,极高的隐蔽性,犯罪危害的广泛性以及组织机构的扁平性等方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依其形式可划分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即网络恐怖袭击;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包含以网络为媒介传播、收集、接受、获取恐怖信息和利用网络招募、联络恐怖成员两种活动形式。

(二)网络毒品犯罪

2001年,联合国麻醉品管理局就明确提出:“毒品正通过互联网销售。私人聊天室正被毒品商利用。人们在互联网上正面临着毒品的威胁。”[6]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网络毒品犯罪已经出现,网络毒品犯罪已然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网络毒品犯罪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网络中利用虚拟空间传授制毒方法,进行新型毒品交易,教唆、引诱他人吸食新型毒品,将传统毒品犯罪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的新型犯罪。网络毒品犯罪的犯罪活动隐蔽性不断增强,低龄化趋势日趋明显,其采用高科技手段辅助实施网络毒品犯罪,从而使得网络毒品犯罪的犯罪成本低、科技性强,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及案件侦破造成较大困难。网络毒品犯罪从本质上讲是由传统毒品犯罪衍生而来,必然与传统毒品犯罪有莫大的关联。通过对现有网络毒品犯罪案例的分析,可以将网络毒品犯罪大致分为网络制毒类犯罪、网络贩毒类犯罪、网络吸毒类犯罪。

(三)网络涉枪犯罪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以及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涉枪犯罪在披上网络的外衣之后,把自己隐藏在大数据之下,使人难辨其真面目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与侦查的难度。广义的网络涉枪犯罪是指利用网络所进行的有关涉枪犯罪这一类罪的总称。狭义的网络涉枪犯罪则主要集中在买卖枪支上,即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论坛、QQ、微信、淘宝亚马逊等平台发布信息、联系买家,将境外走私入境或境内非法制造的枪支及零部件等,经过特殊伪装,采取伪报物品名、填报虚假寄件人信息等手段,将枪支以零部件形式通过物流快递渠道运输贩卖。本文采用广义的网络涉枪犯罪进行分类,根据枪支来源的不同,将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的模式主要归结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国内非法制造枪支并通过网络进行贩卖;另一种是利用网络境外走私枪支入境并在国内进行贩卖。

(四)网络赌博犯罪

网络赌博犯罪是赌博犯罪的新形式,网络赌博活动更加隐蔽,资金流动也更加快捷,社会危害性巨大。网络赌博包括两种,一种是传统赌博网络化;另一种是新型网络化赌博。传统赌博网络化主要是指利用APP直播平台或网站,将线下赌场复制到线上或者将线下赌场的实况信息传输到线上,从而实现对传统赌博活动的在线参与,即将传统的赌博活动,如打麻将、掷骰子、百家乐、斗地主、猜大小等移植到网络平台上,为其披上互联网的外衣。新型网络化赌博包括网络外围赌博和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的赌博,以及新型衍生的赌博。

(五)网络涉黄犯罪

网络涉黄犯罪是指以互联网、因特网、万维网等全球性的共通网络为媒介,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并以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等方式传播、共享色情、淫秽信息,且以色情直播、色情小说等形式存在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的行为。网络涉黄隐匿性高,发现极其困难,对于涉黄问题的彻底查除需要较大成本,因此,网络涉黄的危害也比较严重。本文论述的涉黄形式有色情网站、色情直播、网络招嫖、有偿售卖、色情游戏5种。(www.daowen.com)

(六)网络暴力犯罪

网络暴力并非法律概念,它产生于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从一种单纯的信息传递工具向传播媒介和平台的身份转换过程中,互联网用户参与制造信息而带来的一种暴力文化;也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来迫使当事人或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广义的暴力泛指公民在网络上能够接触的暴力行为,诸如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暴力文化、网络技术性暴力、网络盗窃和敲诈等。[7]网络暴力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的复合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暴力内容的多样性,身体伤害的转化性,影响范围的广泛性等方面。网络暴力大体上可以分为网络语言攻击、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图片、网络暴力文学、网络暴力游戏,以及网络暴力直播。

(七)网络作弊犯罪

网络作弊是传统考试作弊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具体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取得优势成绩,在考试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及相关无线设施设备进行作弊或为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网络作弊具有三大独有表征:第一,网络作弊犯罪主体的组织链条严密;第二,网络作弊犯罪技术先进、隐蔽性高;第三,网络作弊犯罪危害覆盖面广。网络作弊的基本样态包括网络兜售考试作弊器材设备、网络组织考试作弊和“网络替考”三种常见样态。网络作弊过程一般是由主犯组织相关领域考试作弊的专业团队,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招募欲作弊的考生,购买各种网络作弊器材和设备,最后再把网络作弊器材和设备进行无线网的安装和调试。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考生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考试试题,通过网络的途径传给考试外的接收人员,接收人员再将拍摄的图片传给专业人员,专业人员迅速解答试题再通过无线网上传到相关的QQ群、微信群或者微信公众号等,考生以此获取考试答案,最终实现网络组织作弊的活动。

(八)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是指行为人利用通信工具、借助公共通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虚构事实的电话,发送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微信等通信软件借助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虚假信息,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假冒公检法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利用伪基站诈骗、兼职诈骗、考试诈骗、校园贷诈骗、民族资产解冻骗局、投资返利诈骗、保健品购物诈骗,以及引诱裸聊敲诈勒索。因其具有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传播范围广、受害者多、收益大等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屡禁不止,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日渐严重。

(九)网络集资诈骗犯罪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是以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为基础,依靠P2P(点对点网络借款)网贷平台等手段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其特点表现为:受害者众多、地域分布极广、犯罪破坏性极大。其具体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设立资金池的模式。设立资金池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开设收款账户,将收到的钱款不直接与项目匹配,而是汇集在网贷平台自己开设的账户内,由网贷平台根据平台的意愿,由平台进行资金与项目的匹配。另一种是庞氏骗局模式,即借款人不断发布各种虚假的借款信息以吸收资金,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防止资金链断裂的模式。

(十)网络诽谤犯罪

网络诽谤实际上是利用网络实施传统诽谤的一种行为方式,即行为人借助互联网这一媒介工具进行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网络诽谤犯罪基于网络的隐匿性、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因而较传统诽谤犯罪的危害性更大,影响后果更持久,对被诽谤者造成的伤害也更严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