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解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债权”规定: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解析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www.daowen.com)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章“债权”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