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政府订购合同必备条款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政府订购合同必备条款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政府订购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第十四条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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