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税务版)的完整指南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税务版)的完整指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三十条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第三十一条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税务版)的完整指南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要点提示】 此条款波浪线处需重点掌握。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要点提示】 此条款波浪线处需重点掌握。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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