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要求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6.4应设置PM10、PM2.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习题: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要求

3.6.1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的规定。

3.6.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3.6.3 应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

3.6.4 应设置PM10、PM2.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3.6.5 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应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www.daowen.com)

2 应设置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6.6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

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3.6.7 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2 照明产品、三相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6.8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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