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应相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降低20%。详细要求见表5;
表5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要求
2 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应高于25μg/m3,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应高于50μg/m3;
3.4.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注: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3.4.3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3.4.4 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热湿环境,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不应低于30%;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60%。
3.4.5 对于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应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35%。(www.daowen.com)
3.4.6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3.4.7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3.4.8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提高幅度不应低于表6的要求。
表6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要求
3.4.9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低20%;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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