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期财政规划与地方财政实践:编制法律依据

中期财政规划与地方财政实践:编制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发布预算决算报告、研究现有和建议立法对于预算的影响、监督国会预算办公室的运行。该法规定,联邦的OMB与CBO均需要定期发布5年财政收支预测,纳入年度预算文件中。如有政策提案导致法定支出增加,就必须提出增税或减少其他支出的提案,当违反时,OMB应在该会计年度国会会期结束时启动“等比例削减”机制。

中期财政规划与地方财政实践:编制法律依据

1.《国会预算及截留控制法案1974》(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 of 1974)

该法赋予了国会独立起草预算提案的权力,终结了美国自1921年以来只能由总统独立提出预算报告的历史。为了保证权力制衡原则,国会决定在原来收入委员会、拨款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了众参两院预算委员会(Budget Committee)和国会预算办公室(CBO)。预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发布预算决算报告、研究现有和建议立法对于预算的影响、监督国会预算办公室的运行。自此,美国国会不仅可以表决预算,也可以独立提出预算提案,美国进入国会和总统共同控制预算管理过程的时期,使现行的美国预算包括总统预算(President's Budget)和国会预算(Congressional Budget)两种。《国会预算和控制截留法案1974》重新确立了美国国会在预算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奠定了美国现代预算的制度、程序和框架(Lee,2008)。

该法规定,联邦的OMB与CBO均需要定期发布5年财政收支预测,纳入年度预算文件中。OMB的预测有两个不同的版本:一是将行政部门提出的政策草案内容纳入考量形成预算文件,由OMB与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和财政部共同负责;二是“现行服务水准估算”(current service esti—mation)或称“基线预测”(base-line projections),即假定现行政策不变时的未来收支预测,并配合年度预算书的发布,定期发布“美国政府预算分析”(Analytical Perspectives:Budget of the US Government)。随后CBO将发布“预算与经济展望”(The Budget and Economic Outlook),该文中的预测基准与OMB的第二套版本相同,但如果两者有差异,依照该法规定,应由OMB向公众解释造成差异的理由。

2.《平衡预算与紧急赤字控制法1985》(The Balanced Budget and Emergency Deficit Control Act of 1985)

也称格—拉—霍法(Gramm-Rudman-Hollings Act),明确未来年度应逐年降低联邦预算赤字上限,并采用“等比例削减”(sequestration)机制,即如果某一年度预算赤字超过法定上限,OMB就必须启动该机制,每年等比例削减赤字,以期在1992年实现“零赤字”目标。

3.《预算执行法1990》(The Budget Enforcement Act of 1990,BEA)

该法将公共支出划分为自主支出(discretionary spending)与法定支出(mandatory spending)。自主支出包括国防、国际事务、暴力犯罪防治及其他国内开销四大类,明确未来数年的支出上限,结余不得留用,如超过上限则启动“等比例削减”机制。法定支出未确定上限,但具有“民生权益性支出(entitlement spending)”性质的支出项目必须依据“现收现付(或收支平衡)”(PAY-GO)原则,以避免预算赤字。如有政策提案导致法定支出增加,就必须提出增税或减少其他支出的提案,当违反时,OMB应在该会计年度国会会期结束时启动“等比例削减”机制。

4.《首席财务官法1990》(Chief Financial Of ficers Act of 1990)

考虑提升公共支出的配置效率,必须致力于财政咨询品质及财务控制方面的改进,明确由首席财务官负责整合各部门预算与财务管理,其推行重点包括预算会计的适合整合。

5.《政府绩效与成果法1993》(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of 1993,GPRA)(www.daowen.com)

该法要求各支出部门编制至少5年期的“战略规划书”,并提出“年度绩效计划书”“年度绩效报告书”,并赋予部门“管理弹性”,并采取“渐进模式”推进。

6.《预算平衡法1997》(The Balance Budget Act of 1997)

该法明确所有的预算决议案(Budget resolutions)均须以5年为期,并将《预算强制法1990》(BEA)中有关“等比例削减”及“现收现付”等机制延长至2002年,连同各种削减支出的方案一起,在2002年实现联邦预算平衡的目标。

7.《现收现付法2010》(The PAY GO Act of 2010)

法案明确要求任何支出的增加或税收的减少必须有相对应的资金来源以防范可能性的赤字增长。

8.《政府绩效与结果现代化法2010》(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it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0)

该法进一步关注支出部门是否事先制定绩效目标,敦促在项目选择的基础上实施。

9.《预算控制法案2011》(The Budget Control Act of 2011)

恢复了自主性支出上限(“caps”)条款。重新启动了中止于2002年的“现收现付(或收支相抵)”(PAYG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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