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与私法制度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与私法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亦即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原因问题。学者对此有多种探讨,但其中所涉及的两个原因值得注意:一是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以上讨论的问题说明了,在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应有的价值取向,即契约正义;而反过来,如果对契约自由给予过分的限制、干预,又意味着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与私法制度

以上我们更多的是从事实层面上描述了近代民法所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向现代民法的发展过程,尤其是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从契约的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从绝对的契约自由向相对的,即受限制的契约自由的转化。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其所追求的正义内涵(依近代契约自由观,契约自由就意味着契约正义,即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发展、变化看来是历史发展的事实。但是,对于这一事实的形成原因,其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事实状况是否意味着契约法发展的趋势,契约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功能是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变革,其根据又是什么,乃至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契约法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选择,具体的制度、规则又是如何建构的,应该如何解释和适用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因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其实就是契约法研究的根本问题。

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亦即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原因问题。学者对此有多种探讨,但其中所涉及的两个原因值得注意:一是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就是说,契约自由所体现的契约正义是建立在假定的抽象基础之上的,这种抽象具体表现在对民事主体,即人的抽象。就如同梁慧星所讲到的,把人的具体情况,如男女老幼、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差别统统抽象掉,只剩下一个抽象的符号“自然人”,然后来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完全平等;对于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团体,也是如此,不论其大小强弱而抽象为“法人”。这样就把复杂社会中千差万别的具体的民事主体简单化了。[18]人既然是平等的,其意志也就是自由的,而由其自由意志的合致所形成的契约权利义务也就是符合正义要求的。然而,现实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的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将人还原为具体的人,可以看到由于资源拥有状况的不同,事实上是可以区分为强势与弱势主体的,也就是说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二是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契约自由原则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是建立在假设有一个“完全自由市场”(完备的竞争市场)的基础之上的。依此假设,契约自由应具有诸如契约不能涉及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有充分的信息,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伙伴等客观条件。这些假定条件,如果在自由竞争时代尚且说得过去的话,那么在今天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加强,这些条件是否还依然存在呢?首先,“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已成为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其次,在简单生产和交换的时代,商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也不像今天这样复杂,对信息的充分掌握比较容易和可能,而在今天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小,人们因错误的信息而做出的非理性选择已经不再稀奇,各国契约法对意思瑕疵的法律救济就是最好的证明。再次,在今天,不可否认的是契约的签订存在着大量可供选择的伙伴,即对方当事人,但同时应看到的是,在今天经济组织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往往达成垄断协议或成立垄断组织,其结果是,比如虽然存在许多银行和保险机构,但当你真的选择缔约相对人时,就会发现他们所规定的缔约条件惊人的相似,无论你如何选择,结果几乎是一样的。这些都说明,契约自由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变化。

以上讨论的问题说明了,在现代社会,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应有的价值取向,即契约正义;而反过来,如果对契约自由给予过分的限制、干预,又意味着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国度而言,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的手段和措施的采用,随时存在着公法过多介入私法的危险,如果出现量和度上的不当,很可能会给公权侵害私权制造机会。当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问题。(www.daowen.com)

在这里,核心的问题是,契约自由是否依然是契约法的一般原则?对此法国著名学者弗鲁尔和沃倍尔指出:“在私人之间的关系中,意思自治虽然遭受极大的损害,契约自由受到某些限制,合同强制力受到某些变更,然而,这些限制或变更却只是表现为一般原则的例外。作为一般原则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然存在,并在一切依然遵循这一原则的范围内发挥作用。”[19]是的,契约自由仍然是契约法的一般原则,限制只是例外,限制的目的仍然是保障当事人通过契约自由而追求私人利益的目的能够得以实现。契约并非死亡[20],而是在新的意义上的再生。

现代民法仍然以个人自由为根本价值取向,同时社会正义也成为应当兼顾的重要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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