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的对外效力问题,前面已提及,依通说就是债的保全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当然,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依现代民法理论和判例,债的效力范围有扩展之趋势。[1]参见章戈:《论债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3]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11]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债的对外效力问题,前面已提及,依通说就是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之不可侵性)。当然,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依现代民法理论和判例,债的效力范围有扩展之趋势。
[1]参见章戈:《论债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593页。
[3]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1页。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
[5]参见王泽鉴:《物之瑕疵担保、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www.daowen.com)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8]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4页。
[9]参见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32页。
[10]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11]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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