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关系,以其主体人数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为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与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不同,在债的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单数。当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单数时的债称为单一之债,而当债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的债称为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比较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了,各国立法都将其视为债的常态,不对它作出特别规定或说明。但多数人之债就复杂了,因为多数人之债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又有债权人之间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关系。(www.daowen.com)
具体来说,多数人之债(多数主体之债),是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债。如甲、乙、丙三人以价金15万元向丁购买汽车一辆,则甲、乙、丙负担15万元债务,而丁取得15万元债权,此乃债务人为多数,而债权人为单数;甲、乙、丙取得请求交付汽车一辆之债权,而丁负担交付汽车一辆之债务,此乃债权人为多数,债务人为单数。又如,甲、乙二人将汽车一辆以价金15万元售予丙、丁二人,则无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双方都为多数。这些都属于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较之单一之债复杂,因此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典,对多数人之债均作了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债务的种类”中就对之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法编(第二编)专章对“多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六章)作了规定,《日本民法典》也专节规定“多数当事人的债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第一章通则的第四节为“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苏俄民法典》和我国原《民法通则》亦对“多数人之债”作了规定。但对多数人之债各国的分类又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分为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日本民法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与保证之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分为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苏俄民法典》和我国原《民法通则》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我国《民法典》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沿袭了原《民法通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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