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制度中的积极与消极给付探析

私法制度中的积极与消极给付探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给付的动静状态为标准,分为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为动态的给付,即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为给付者,为积极给付。其二,给与之给付,即除债务人之行为外,尚须有所给与,如物之交付。积极的给付与消极的给付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消灭时效起算点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作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行为时起算。”

私法制度中的积极与消极给付探析

以给付的动静状态为标准,分为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为动态的给付,即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为给付者,为积极给付。消极的给付为静态的给付,即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为给付。从债务的角度看,前者称之为作为的债务,后者称之为不作为的债务。

积极给付可分为两种:其一,单纯作为之给付,即债务人仅有行为即可,不须另有给予,如以完成劳务或完成一定事务为内容的给付。以此种给付为标的的债务,被称为狭义作为债务,在罗马法及法国民法也称之为“为”之债务。其二,给与之给付,即除债务人之行为外,尚须有所给与,如物之交付(买卖、借贷等)。以此种给付为标的的债务,也称为给与债务,在罗马法及法国民法称为“与(予)”之债务。(www.daowen.com)

消极给付亦分为两种:其一,单纯不作为给付,即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仅不为某种行为即可,如约定夜里12时后不开电视机收音机,不为营业竞争等。其二,容忍,即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亦即于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消极的不妨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修缮房屋,患者容忍医生为必要的诊断、检查。对消极的给付,可否为债的标的,理论上有分歧,但各国法基本采取肯定立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条第3项:“不作为亦得为给付”,《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另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奥地利民法典》第861条均有规定。

积极的给付与消极的给付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消灭时效起算点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作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行为时起算。”《德国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时效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时效自发生违反行为之时起开始计算。”其二,强制方法不同,对于以消极的给付为标的的债务,不能直接强制,只能间接强制,即采取一定方法(收取罚金等),对债务人加以身心上的压迫,以使其实现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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