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给付的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的呈现

私法给付的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的呈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亦即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以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内容,或以给付在交易上有无金钱价格为标准,可做这一分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9条第2款明确规定:“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为限。”围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学者为了论证侵权行为不属债,认为债的标的给付均以财产价格为内容,赔礼道歉等不具财产性,故不属于债。有财产价值之给付与无财产价值之给付虽有区分,但其效力没有区别。

私法给付的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的呈现

亦即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以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内容,或以给付在交易上有无金钱价格为标准,可做这一分类。两者的区分在于,其一,给付是否给予债权人以财产上利益;其二,给付在交易上是否有金钱价格,即是否能以金钱衡量。财产性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财产价格计算。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款项、移转财产性权利等。提供劳务、完成一定事务为内容的给付,因其具有可计算的价格,也属于财产性给付。绝大多数债的标的为财产性给付。非财产性给付则是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如约定邻人夜间不演奏音乐的契约等以不作为内容之给付。又如我国民法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均属之。

无财产价值之给付(非财产性给付)是否能够作为债的标的?在昔罗马市民法上,无财产价值之物,不得为债权之标的,其后法务官法曾有变更。但近现代法律,基本上承认其可为债之标的,因为随着社会进步,人的利益需要已不仅限于财产利益(还有精神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9条第2款明确规定:“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为限。”就是无论有无财产价值之给付,皆可以作为给付标的。

围绕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学者为了论证侵权行为不属债,认为债的标的给付均以财产价格为内容,赔礼道歉等不具财产性,故不属于债。该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www.daowen.com)

有财产价值之给付与无财产价值之给付虽有区分,但其效力没有区别。只是于债务不履行时,在强制执行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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