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评析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评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约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生,契约之债是典型的约定之债,没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可能产生契约关系的,这无疑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普遍原则。但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与一般契约关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基于事实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面对这种意思理论解释乏力的现实,按照“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理论,的确可以比较灵活地解释这些新的问题。

《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评析

对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究竟如何认识?这里,恐怕最值得思考的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当权利义务产生的原因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时,是否得以契约关系规范去调整?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一般原理看,债权债务关系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在法定之债,法律直接对结果加以规定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之债。而在约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生,契约之债是典型的约定之债,没有当事人的合意,是不可能产生契约关系的,这无疑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普遍原则。但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与一般契约关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基于事实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按照事实上的契约理论,契约得基于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而产生。这就使得传统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极不协调的音符,故拉伦茨教授将之称为:“足以摧毁忠于法律的思想方式的原子弹。”王泽鉴也认为:“契约的基本精神,自由及自主,故非有意思合致,不能成立。若仅有事实行为,当事人并无创设规律彼此权利义务规范之意思,其去契约之理念与本质实亦远矣!所成立之法律关系能否称为契约关系,诚有疑问。”[16]的确,若将非基于合意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之于契约的范畴之中,无疑会对契约的一般概念及理论体系产生破坏性影响,而且,对这些关系,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调整规范。似无必要牵强附会地纳入到契约关系之中。而且无论如何,契约自由或契约自治是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在债法和契约法中的体现,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的工具,如果契约亦可基于事实行为及法律规定而产生,那么,很可能为国家意志对个人私法生活的干预创造合理的借口。在中国强调契约的意思自治性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毕竟是从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私法主体服从国家意志及计划安排的时代尚余音未消,所以必须明确:意思自治始终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17](www.daowen.com)

当然,在我国,还有观点认为,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理论的基础是以现代社会为背景的。在现代社会中,近代法上的赋予私法主体的平等、自由等基本的属性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个人意思的实际射程与传统理论中的理想模型有了一定的差距,由此引发一些现实的问题,仍然按照传统的“意思理论”,只能做拟制的解释,必然具有相当不自然的缺陷,甚至有些现象根本无法依意思理论作出解释。面对这种意思理论解释乏力的现实,按照“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理论,的确可以比较灵活地解释这些新的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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