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理上的争论和判例: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学理上的争论和判例: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豪普特的事实上的契约理论一经提出,便在德国法学界引起了空前震动和争论。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豪普特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和拉伦茨的“典型社会行为理论”作出判决,认为,当汽车停放在该停车场时,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已经发生,尽管个别人可能强烈地表示了相反的意图,但这并不影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成立。

学理上的争论和判例: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豪普特的事实上的契约理论一经提出,便在德国法学界引起了空前震动和争论。时至今日,就此理论在德国仍无定论。[12]

反对者的主要立论是:契约关系就其文义而言,是指一种基于意思合致而成立的法律关系,倘若某种法律关系因事实的力量(事实行为)而成立,其并不包含意思合致(意思表示),则本质上并非契约,又何以能将其称之为契约呢?故所谓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矛盾。

“德国学者倾向于主张应就豪普特教授提出的三种类型,分别究其内容,确定其价值功能。所谓基于社会接触而发生之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通说认为其所涉及之问题,可借缔约上过失理论予以解决,是项概念,应予放弃,不宜采用。又所谓‘事实上合伙及劳动关系’一般教科书普遍使用,但极力反对者亦有其人,认为欲解决问题,得以信赖及诚信原则处理,不必另创概念”[13](www.daowen.com)

赞成这一理论者,最有力的是拉伦茨教授以及他所提出的“社会典型行为理论”,即基于社会典型行为而生之债务关系。拉伦茨教授认为“现在大量交易产生了特殊现象,即在甚多情形,当事人无需为真正的意思表示,依交易观念因事实行为,即能创设契约关系。其所涉及的客体主要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照顾给付。对于此种给付,任何人均得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利用。在此种情形,事实上的提供给付及事实上的利用行为取代了意思表示。此两种事实行为,并非以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合意行为,依其社会典型意义产生了与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效果。乘坐公共汽车,使用人未先购票,经行登车,即为著例。在此情形,乘客的通常意思是运送到目的地,并未想到应先缔结运送契约,同时,也未有此意思表示;一般言之,登车人多意欲承担其行为的结果,并愿支付车费。然而其是否有此意思,他人是否认识,对于成立依契约原则加以处理的契约关系,不生任何影响。”[14]由此可见,拉伦茨教授之社会典型行为理论所主张的适用范围较豪普特教授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为窄,故更为普遍的受到重视。

至于该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罗伯特·霍恩教授在其《德国民商法导论》中介绍了一则判例:在1956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停车场案,即确认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在该案中,被告将汽车驶入一个带有明显收费标志的停车场,但是他拒绝向管理人缴纳停车费。理由是根据习惯和惯例,他有权在此停放汽车,而且他根本没有订立契约的意图。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豪普特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和拉伦茨的“典型社会行为理论”作出判决,认为,当汽车停放在该停车场时,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已经发生,尽管个别人可能强烈地表示了相反的意图,但这并不影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成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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