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中的契约关系-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私法中的契约关系-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豪普特教授对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定义是:事实上契约关系是指不由契约的缔结而形成,而是由事实上的过程发生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私法中的契约关系-私法的价值意蕴与制度呈现

之所以在此要讨论这一问题,是因为就债的关系发生而言,契约(合同)是其主要原因或根据之一。而契约作为法律行为在债法中的典型表现,自然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件,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则有赖于要约承诺规则,是当事人自由合意的产物。这应当说是定论。但如果没有自由合意,能否在有关当事人间形成契约关系,并由此引起债的关系发生呢?这一问题便与“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和实践相关,倘若承认之,“事实上契约关系”作为契约关系,自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原因。

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等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指出,推定契约条款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的结果,这是《德国民法典》崇尚个人主义的突出表现,但是它远远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当人们乘坐地铁公共汽车,使用电力煤气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个人之间的特定交易,因为有关的费用是事先规定好的,而且消费者的行为表明了其对这些服务项目的迫切需要,他们一般会接受这些条件……契约成立中的自愿要素,常常可以被实际行为所完全取代,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人们可以不必进行意思表示。[10]这就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理论提出的事实根据。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是德国著名学者,莱比锡大学教授豪普特(Haupt),他在1941年1月发表了一篇题为“论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专题演说,提出了这一理论。

豪普特教授对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定义是:事实上契约关系是指不由契约的缔结而形成,而是由事实上的过程发生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与民法典上所规定的合同的区别,只是其成立过程的差异,当一种事实成就的时候,这种合同关系也就产生了。(www.daowen.com)

依豪普特教授的见解,如果着眼于新的社会现象,可以发现有些契约关系的内容并不能够归结为当事人的合意,在若干情形,因事实过程而形成的生活关系可以作为契约关系,进而适用契约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因事实过程而形成的契约关系,称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特点在于其成立的要件事实并非当事人的合意(在有些场合当事人甚至有完全相反的意思),而是另有其独特的要件事实。

豪普特教授认为,传统的契约理论拘泥于“意思合意”的套路之中,将事实上产生的类似契约权利义务的关系但却根本不存在合意的情形,用纯粹人为的拟制或借助于默示的方式,强行将其归于“权利义务产生于合意”的思维模式中去。他指出:在当代人类共同生活的组织结构中,个人越来越强烈地遇到这样一种压迫:即他在法律上所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接受的义务履行,不能由他自己选择对方当事人,或者不得由他自己与对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在这种现实面前,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越来越失去其法律制度的本来意义,即失去现代民法典所确定的制度意义。正如交通运输公司在经营中订立的合同的情况一样,公司不会向每个乘客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也不会在每个合同缔结之后才承担它自己的义务。为了避免过多的人为概念所造成的混乱,他把上述这种现实的法律关系表述为“事实上的契约(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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