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5]
单方允诺可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据,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在不违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任意处分自己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权利。当事人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应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允诺给予他人权利者,该项允诺如系出于自愿,表意人即应对其允诺负责,否则将会对社会信用造成破坏。
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
第一,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不需要相对人对其意思表示作出承诺即可成立,因此,它区别于合同行为。
第二,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它不需要相对人付出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www.daowen.com)
第三,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凡是符合表意人在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成为表意人的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例如,运送人允诺凡盲人均可免费乘车,搭乘运送人车辆的盲人即可取得免费乘坐的权利。但表意人如果在意思表示中允诺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负担义务,则唯有符合该特定条件的人才能取得该项权利。例如,表意人允诺只有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的人才能获得一定的报酬或奖金,或者经过特定程序选出的人才能获得奖金。依债的关系只能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性质,单方允诺的相对人必须或者能够特定。也就是说符合条件或完成指定行为者特定为权利人。
单方允诺之债的发生:
单方允诺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单方允诺之债并非因单方允诺的作出而当即发生。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中往往提出某种条件或者程序,只有当表意人提出的条件实现或程序完成,相对人成为特定时,单方允诺之债才得以在表意人和特定的相对人之间发生和存在。在此之前,单方允诺仅对表意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一旦相对人得以确定,表意人即须依其允诺而为给付。因而,一般将单方允诺称为附条件的债务。单方允诺之债发生后,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其性质,有关债的效力、瑕疵以及债务履行、变更和消灭等,均依债法的一般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