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之发生
(1)契约:①有名契约—于各种之债规定之; ②无名契约
(2)代理权授予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5)侵权行为
(6)其他
2.债之标的
(1)种类之债
(2)货币之债
(3)利息之债
(4)选择之债
(5)损害赔偿之债
3.债之效力
(1)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2)债务不履行:①给付不能;②给付迟延;③不完全给付。
(4)契约:①标的自始客观不能;②定金;③解除契约;④涉他契约。
4.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www.daowen.com)
(1)可分之债
(2)连带之债
(3)不可分之债
5.债之移转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6.债之消灭
(1)清偿
(2)提存
(3)抵销
(4)免除
(5)混同
第二章为各种之债(学说上称为债各)
旧民法规定了22种有名契约和2种单独行为(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
新民法规定了25种有名契约和2种单独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的编制体例系采取“从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体”的立法技术,将“共同事项”归纳在一起作为通则,为共同适用的规定。因此,于处理相关问题(尤其是契约)时,首先应检查债各是否设有规定,须债各无特别规定时,始适用债总的一般规定。
《中华民国民法》债编自1929年11月22日公布,翌年5月5日施行以来,已愈多年。在长期适用之后,现有规定确有若干未尽妥适或疏漏不足之处,应予检讨修正。几十年来,政治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人民生活观念,乃至世界局势、法律思潮均有重大变化,原本立基于农业生活形态的民法债编规定,确已难以适应今日社会生活的需要。有鉴于此,“司法行政部”(现“法务部”)于1974年7月邀请民法学者及实务专家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着手于民法的研修。最初七年间先行研修民法总则及民法亲属与继承等编。到了1981年3月间该三编的修正草案完成后,乃继续民法债编的研修工作,到1995年12月间终于完成“民法债编修正草案”,数经审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于2000年5月5日起实施。
修正前的民法债编包括第一章“通则”192条,第二章“各种之债”412条及民法债编施行法15条,条文合计619条。其中“通则”部分增订15条,修正35条及删除2条;“各种之债”部分增订52条,修正88条,删除7条;民法债编施行法增订21条,修正14条。总计在619条之条文中,本次修正增、修、删的条文合计234条,占修正前条文的百分之二十六(郑玉波:38%),变动幅度甚大。修正内容有的仅在阐释法条条文疑义,有的将判例学说的发展加以明文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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