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时效的客体和要件

私法时效的客体和要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广义上讲,取得时效的客体包括取得时效所适用的权利和权利的标的物两个方面。就依照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标的物而言,各国民法规定也有差异。需要指出的是,取得时效不能适用于性质上不能或法律上禁止因时效取得的财产权。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即在何种条件下有关当事人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时效利益,亦即取得有关财产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上无论动产、不动产均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即一定状态的占有和时间的经过。

私法时效的客体和要件

从广义上讲,取得时效的客体包括取得时效所适用的权利和权利的标的物两个方面。

就取得时效所适用的权利而言,罗马法规定为所有权,法国民法典也是。在德国、瑞士民法中则不以所有权为限,而扩张到所有权以外的以物或权利的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在日本民法中,取得时效的客体更扩大到一切财产权,故有“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之分。《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20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第163条规定了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以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按前条区别,于20年或10年后取得该权利。”

就依照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标的物而言,各国民法规定也有差异。在德国民法中,取得时效为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对不动产则适用登记取得时效。依日本、瑞士民法,除动产外,对不动产也适用取得时效。

由上可见,在取得时效的适用对象(客体)上,各国立法存在着差异,但多数国家都不以所有权为限,不以动产为限。(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时效不能适用于性质上不能或法律上禁止因时效取得的财产权。一般认为,不融通物、公共物(空气、流水、海洋)及不得为私人所有之物,不适用取得时效。在我国,国家专有财产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物,原则上不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但国家专有财产所派生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则不妨适用取得时效。

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即在何种条件下有关当事人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时效利益,亦即取得有关财产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上无论动产、不动产均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即一定状态的占有和时间的经过。至于什么样状态的占有以及经过多长时间,各国又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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