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有授权表示的表见代理》: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有授权表示的表见代理》: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表现为本人以言语或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后者表现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但本人如果向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时,第三人因信其通知,进而没有理由不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则构成表见代理。从另一角度讲,在此时,虽本人未向某人授予代理权,但对任何第三人而言已形成授予代理权之表象,该某人与善意第三人所为的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有授权表示的表见代理》:私法的价值与制度

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的情形。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表现为本人以言语或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后者表现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向特定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

对此种授权表示,《德国民法典》第171条、《日本民法典》第109条均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之旨者,就该他人与相对人之间于代理权范围内所为之行为,负其责任。”授予代理权只能向代理人本人为之,未向代理人授权时,当然不能取得代理权。但本人如果向第三人通知授予他人代理权时,第三人因信其通知,进而没有理由不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际未被授权)时,则构成表见代理

2.公告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

《德国民法典》第171条对此做了规定,大体意见是说,本人若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予某人为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对任何第三人均可行使代理权。从另一角度讲,在此时,虽本人未向某人授予代理权,但对任何第三人而言已形成授予代理权之表象,该某人与善意第三人所为的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www.daowen.com)

3.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这种授权表示,我国原《民法通则》做了规定,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种情形,在德国法上称之为容忍授权代理(Duldungsvollmacht),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重复进行的行为,而且容忍他进行该行为,即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容忍代理权(容忍授权代理)情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9条也规定,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第三人应负授权之责任,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4.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

单位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借与他人,虽不具有授权的意思,但若借用人使用之,则形成有代理权的表象,对第三人而言则无理由不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而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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