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理人对代理权过失的影响

代理人对代理权过失的影响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要求本人对第三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有过失。如果以本人有过失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让有过失的本人对无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合理的。其二,各国民法列举规定的表见代理,其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没有哪一种是本人无过失的。)否定此要件的观点认为,虽然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授权不明,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构成要件。

代理人对代理权过失的影响

即要求本人对第三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有过失。对此要件是否必要有不同观点。肯定者的理由是:

其一,让无过失的本人为故意制造代理权假象的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如果以本人有过失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让有过失的本人对无过失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合理的。如果不以本人有过失为条件,让无过失的本人为故意制造代理权假象的无权代理人,对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例如,他人伪造本人授权委托书诈骗第三人,也要本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对盗用单位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如果也要被盗用单位为之承担责任,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其二,各国民法列举规定的表见代理,其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没有哪一种是本人无过失的。(此点在后面介绍表见代理类型时可看到。)(www.daowen.com)

否定此要件的观点认为,虽然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授权不明,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构成要件。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在法律上将本人的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善意第三人的要求过于苛刻,即善意第三人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所基于的客观情形的存在,是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

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需要此要件的肯定的和否定的观点的理由都有道理,前者强调责任的公平性,法律不能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又不恰当地牺牲本人的利益;后者着重强调第三人利益保护,强调该制度的功能。笔者认为,此要件还是需要,因为无此要件,在本人无过失而行为人故意实施代理行为(如上面列举的例子)时,让本人对该代理行为的结果负责,是不恰当的。基于本人过失的证明,则可不由善意第三人举证,而采过错推定,只要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并因此使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就推定本人有过失,此时举证责任倒置,本人若能证明其无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对代理行为的结果不负责任;若本人不能证明其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的结果本人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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