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容否认的代理的成立须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本人)之间存在“表面授权”。当表面授权存在时,本人就必须对代理人以其名义所为的未经实际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所谓表面授权,是指具有授权的表面特征和形式,而未实际授权。正是因为有表面授权,才形成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也才使第三人因此表象而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三,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能及时告知第三人。如在撤回代理权情形时。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容否认的代理的成立须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本人)之间存在“表面授权”。当表面授权存在时,本人就必须对代理人以其名义所为的未经实际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所谓表面授权,是指具有授权的表面特征和形式,而未实际授权。正是因为有表面授权,才形成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象,也才使第三人因此表象而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英美法实践中,表面授权通常基于以下原因产生:其一,以言语作的声明,即本人曾表示:“代理人将成为其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其二,以行为作声明,其中包括以积极行为作声明,如以商业交往惯例,委托代理人办理特别事务,或安置代理人于某一位置的方式作出;以消极方式作出声明,即当缄默和不作为构成错误引导时,可产生表面授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表见代理须在客观上善意第三人具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即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以下情形(原因):其一,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如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等。其二,授权不明导致的越权代理。此处的授权不明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其三,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能及时告知第三人。如在撤回代理权情形时。(www.daowen.com)
可见,英美法系所讲的表面授权也好,大陆法系所讲的代理权表象也好,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都是讲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形,且其“客观情形”的样态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认识上是基本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客观情形”是否存在,应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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