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期限及其价值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期限及其价值意义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选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根据的法律行为。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结婚、收养、认领子女等身份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撤销、承认等债权行为等,均不允许附加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期限及其价值意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选定了一定的期限,并且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根据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结婚、收养、认领子女等身份行为和意思表示的撤销、承认等债权行为等,均不允许附加期限。

[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58页。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426—427页。

[3]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

[4]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页。

[7]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8]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9]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195页。

[10]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

[1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1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

[13]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www.daowen.com)

[14]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193页。

[1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页。

[16]转引自谢在全:《物权行为之方式与成立要件》,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3页。

[17]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页。

[1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19]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20]苏永钦:《援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2页。

[21]参见王轶:《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2]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5页。

[23]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9页。

[24]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页。

[25]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页。

[26]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162页。

[27]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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